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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抱团调解”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作者:高翔  发布时间:2012-11-19 11:29:52 打印 字号: | |

        在安徽省法官培训学院参加预备法官培训期间,与其他学员交流经验时无意间听说江苏某法院采取集体调解模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后来我查阅了相关材料并结合两年多的工作体会,认为可以在我院尝试实施抱团调解模式。

在具体介绍抱团调解模式之前,我想谈谈自己的一些工作体会,这也是萌生抱团调解模式的初衷所在。

第一个工作体会是:在初任法官时,省高院要求和提倡的“以老带新、循序渐进、轮岗实习”的模式有利于年轻法官的健康成长,少走弯路的同时缩短孤立摸索的过程,使得年轻法官尽快适应角色,更好地把握办案的相关细节的尺度、分寸。这点大家在交流时都表示出相同的感受:被任命为初任法官后,虽自信假以时日自己能够能为一名优秀合格的正式法官,但“赶鸭子上架”后不免有稍许不自信,独立办案后,拿不准时总有几分忐忑和不安。这时大家甚至比较怀念在预备法官实习期间,那时在指导老师掌舵下接触案件,遇到疑难问题或突发事件时指导老师能够拿主导性意见,一则能够锻炼自己的办案能力;二则不会觉得势单力薄,心理压力也较小。

这点在此次培训将近一个月时间内也得到了印证,由于培训时间较长,为了不耽误案件的审理,培训前将手头的案件均交由庭长兼指导老师办理,中途因事回院得知庭长已将我的大部分案件调解好,在感叹办案效率的同时不禁开始反思:为何老师们的办案效率如此之高,与我们年轻法官的差距在哪?在与其他学员和老师交流时,多数人也都有这样的感慨,我们总结时都谈到了这几点:第一,老法官们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关系定性准确,将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基本熟记于心,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调解方法和技巧多样。会根据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调解策略。总是先通过沟通观察,待了解基本性格特别时再启动调解方法,第二,老法官们生活阅历丰富,待人接物方面,言行举止方面的分寸拿捏恰到好处,易取得当事人信任和尊重。第三,老法官们资历深,人际关系广。熟悉的人因了解其做人品行,职业操守,对其本人有信任,其主导的调解方案也就容易得到认可。再者,不熟悉的人也总是对领导信任程度要多于办事员。

而反观我们初任或者年轻法官,则不具有上述优势。第一,我们涉世未深,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然停留在书本上,缺乏结合实际、灵活操作的办事技巧;第二,办案缺乏必要的技巧,急进心理强,起初办案时迫切想解决纠纷,容易单刀直入,效果不佳,渐渐摸索后才发现要想解决案件先得解决当事人的情绪问题,而要安抚当事人情绪首先就需要取得当事人的信赖。第三,还未适应自身的角色定位,处理案件时表现的不够自信和果敢。由于生活阅历不丰富、工作经验也有限,在与当事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往往还没有当事人老道,不容易被当事人信任,甚至被怀疑、不尊重。而究其根源所在,一方面由于我们毕竟刚从学校踏上工作岗位不久,书生气还较浓,不易取得当事人的尊重和认可;另一方面,我们资历不深,人微言轻,本身信心不足,在自身定位、角色转变和言行方式上存在不妥之处。

第二个工作体会是:在民庭实习期间,短期内分到手中的道交案件中的被告保险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居多,当时我们还笑言怎么和人寿财杠上了。在结案后,我们发现这段时间的人寿财案件全部调解结案,且审限比也较低,同时各项评查指标比较满意。总结原因时发现,正是因为案件分流的是同一家保险公司,才为高调解率和低审限比创造了较好地外部环境。现将理由分析如下:承办法官调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主要经历和时间往往是在做好两个协调工作。一是要协调好各方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官本身能同时在一起调解时间问题,二是协调好原告与保险公司这一主要赔偿义务人就各项赔偿项目(包括赔偿标准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在协调第一项工作上,只要可以将各方当事人约在在同一时间,我们就约他们来,庭长有空的时庭长调,庭长不在的时候由我调,我们都在的时候轮番上阵,通力合作,通过不同的工作人员、不同的交流方式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交流。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第一个协调工作的时间,也加强了调解的力度和效果。在协调第二项工作上,因短时间案件的被告是同一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一段时间内与我们就会联系频繁,每次来或电话联系可同时就不同案件进行交流,省去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数次奔波的时间,有时同一天时间好几个案件都可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在短期内给不同当事人的各项标准变化不大,调解成功的案例对其他原告而言具有参考和比较功能,我们调解时也可以以案说法,增强说服力。曾今就有被我们调解好的原告来拿调解书时看到我们正在调解,主动帮助我们调解,现身说法,劝另一案件当事人配合法院工作。就这样在也缩短了第二个协调工作的时间,类比参考的效果也加强了调解的力度和效果。有效的缩短上述了两个协调时间和提高协调效率,案件的调解率和审限比也就自然让人满意了。

承办法官调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关键往往是在做好协调工作,即协调好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时间和赔偿意向,其中主要就是协调好原告与保险公司这一主要赔偿义务人的意见一致问题。此时,我们可以假想成立一个调解小组,成员3-4人为宜,只要将双方当事人约在同一时间到院,每个调解小组成员轮番上阵,通力合作,通过不同的工作人员、不同的交流方式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交流。此时缩短了协调工作的时间,也加强了调解的力度和效果。

一、与保险公司:此时因较多案件的被告是同一家保险公司,在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的过程中,由于案件性质相同,赔付内容差别不多,同一保险公司在短期内给每个的各项赔付标准变化不大,有利于案件统一标准尺度;一次电话或者见面可同时就不同案件进行交流,也省去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数次奔波的时间和精力,有利于保险公司与承办法官间更多更好的交流。这对同类案件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和当事人:在短时间内集体约见同类案件的当事人,一起调解成功的案例对其他原告而言可以起到参考和比较作用,类比参考的效果也加强了调解的力度和效果,此时以案说法,也能够增强法官的说服力。还记得有次我们正在调解时,正巧碰上数月前的原告来拿上次调解时达成一致的赔偿款,热情的他主动现身说法,劝这个案件当事人配合法院工作。

三、对法官本身:由于以往的工作模式是在进行先期调解时,针对一起案件,一名法官一调到底,调解不成,便进行判决。每名法官都是‘单打独斗’,不仅调解效率低下,而且增加工作量。由于法官自身素质和个人能力的差异以及社会矛盾的日趋复杂性和新颖性,致使很多个案的调解工作事倍功半。再加上民事案件具有新问题多、涉及行业广泛、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许多法官在调解中会存在知识盲点,以至在调解过程中经常有阻力出现,集体调解能够进一步挖掘法官的潜能,相互取长补短,提升法官的综合实力。而且调解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随着近年来案件数量激增,二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独立开展调解工作的局限性日益明显。全员行动,明确分工,将矛盾化解在诉讼初级阶段,实行集体协作调解,大家集思广益,出谋划策,这对提升调解效率,实现调解工作的公开、透明、高效、廉洁,促使全院诉讼调解工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都是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抱团调解能发挥上述集体调解模式的积极作用和效果:一、做到各个击破。不同法官根据不同当事人、不同案情而实施不同的调解方法和技巧这就是所谓的“因材施教”。因为不同的承办法官人格魅力上都有所不同,在办案时都有着自己处理方式和技巧的,每个法官也都有着不同于他人的生活经历和社会资源,换一个人即换一个方式,换一种思维、赢得当事人信任和配合机会就多了,案件得到顺利化解几率也就大了。

二、抱团调解改变“各自为政”的局面,“通力合作”做到上下一心。实施抱团调解,要想合议处理的案件都可以妥善的解决,就要在这个集体当时献计献策,自然而然法官之间的配合与沟通就会加强。久而久之,这种沟通配合意识加强,就会形成团结一致的工作氛围,庭室内、庭室之间的配合意识、团体意识都会进一步将加强,整个院里的凝聚力也自然会提升。凝聚力加强了,集体智慧汇集的力量也就加强了,每个成员的集体荣誉感也就加强了。

三、抱团调解改变“汇报发问”局面,“合议前移”做到法理合议。实施抱团调解,合议庭成员从一开始就对案情有初步了解,承办人忽略或疏忽的问题,其他法官在场时就可以发现并及时提醒进而查明。这样合议案件时就不会过多的因事实未查明而影响合议案件,合议主要焦点会回归到法律适用的合议讨论上来。

四、抱团调解改变“一人专断”的局面,“广泛监督”做到公正严明。法院工作现在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外界的质疑问题,尤其是对廉洁公正的质疑。抱团调解从制度的内在设计和外在表现上,有利于广泛监督,避免腐败滋生问题,同时也有利于统一案件的办案标准。抱团调解时,是两个以上的法官进行调解,同时还有其他当事人的旁听,监督人员是很广泛的。此外,同一性质的案件在处理上,各项赔偿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也会趋于同一。

此时我们可以进一步明确一种形式,充分发挥以老带新和集体调解的优势:即每个合议庭即是一个调解小组,以庭长为老师,以年轻法官为组员,在立案庭的配合下,每个月给每个小组集中分流同一家保险公司的案件,然后每个小组集中调解攻克同类案件。这样既能提高办案的效率,又能够保证案件质量和节省司法资源。每名法官分工明确,谁进行资料收集,谁进行调解,谁进行走访,按部就班、有条不紊地进行,许多看似很困难的案件,通过调解顺利解决,使当事双方都满意。这个标准看似苛刻,但这些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对一名法官在调解工作中的运用大有益处。法官哈欣说:“每个人也不是通才,全都能掌握。但我们在庭内也有分工,有人主攻经济学,有人主攻心理学,发挥各自的兴趣与特长,对提高调解能力非常有利。”

结合上述所谈第一个工作体会,即年轻法官希望在调解工作中渗入以老带新的方式,第二个工作体会,即通过立案时的统筹操作创造承办人或合议庭在短期内处理同一保险公司案件便利环境,以及得知外省实施的集体调解模式所取得一系列好的效果的感想后,就在想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要借鉴和采取何种调解模式可以切实有效的提高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率和降低审限比。现提出假设的“抱团调解模式”供大家讨论,有不成熟和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所谓抱团调解,简单说就是法官将各自的案件性质相同的、被告相同的放在一起进行集体调解。抱团调解可以说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对集体调解的模式一种量体改造

“抱团调解模式”第一步,立案庭在固定周期内(建议两月一期)将同一家保险公司的案件全部立到一个合议庭名下不同法官手里,并以三件为单位,定调解时间定在同一天。(一个周期结束后再换别的保险公司)

“抱团调解模式”第二步,合议庭收到案件后,每个法官要针对各自的案件做好充足的庭前准备工作,对自己的案件做调解成功率的预测以及勾出调解难点部分作为攻坚目标。三个法官就之前的预测调解成功率按由易入难顺序进行排序。

“抱团调解模式”第三步,先行集体调解难度最小的案件,(其他案件当事人可以旁听)再调解难度较大的案件,以此类推。若第一个调解案件可以解决妥当,以第一个案件方式和标准做参考,继续开展剩下的调解案件。如果调解不成,求同存异,在笔录上将案件无争议的事实或者项目固定下来,对存在争议的或者分歧较大的部分可以向当事人示明,开庭时要着重围绕争议部分进举证和辩论。

再者,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本院有着实施抱团调解模式得天独厚的可行性条件,和亟需改变现行调解模式的必要性。

第一.本院案件性质单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占本院案件数的80%,实施以老带新、抱团调解模式有利于提高调解率和缩短调解周期;再者,如果方案运行顺利,两个法官也能完成上述同样的任务,避免因案多人少或法官出差等带来的突发情况,调解工作可以继续进行。将琐碎的时间进行压缩,把有限的时间用在研究疑难问题和课题研究上。如果调解不成,求同存异,在笔录上将案件无争议的事实或者项目固定下来,对存在争议的或者异议的部分进行重点调解,即使以后也调解不了,在开庭时可以向当事人示明,着重对争议部分进举证和辩论,为开庭省略了不少工作。

第二.可操作性强,因涉及的保险公司主要就几家,在和保险公司建立好联系机制的前提下,立案部门在受理案件是注意整合排期即可。

第三.本院现期及未来一段时间,逐渐会出现法官断层现象,因此,年轻干警的办案能力和快速成长极为重要。以老带新、抱团调解的模式也是年轻干警增强办案能力最佳方式。年轻干警会在调解时,从不同有经验的法官那里学习到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且这一过程是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那种即任命即要求独立办案的心理压力也会得到缓解,年轻干警在调解时不会觉得势单力薄,遇到突发情况或新问题时,也不会不知所措,避免走弯路和犯错误。年轻干警和老法官之间的探讨交流也就会随之而然的加强,年轻干警在办案中的疑惑也可以随时得到求证和解答。

(文章来源:淮上法院网)

责任编辑: 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