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日前一天的一大早,王老汉便来到了五河县法院,当他从财务人员手中拿到执行款,早已激动地热泪盈眶:“事情已经过去10多年,没有想到五河法院的法官们还记得,谢谢你们,谢谢你们这些为民司法的好法官!”
1996年10月至1997年5月间,许某任许庄村村委会主任,付某等人为该村村委成员,这期间,上述村干部先后在王某的小店内赊购烟、菜等物品,共计四千零四十二元六角,用于各种公务招待,招待主要安排在许某家。1997年5月份村两委班子大调整,此后,王某再要欠款,经手人与村委会相互推诿,均不愿偿还。
1998年5月份,原告王某起诉至法院,本案经过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等人均是村委会成员,其经手赊购原告小店食品用于公务招待,属受村委会委托的行为,其行为由村委会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 被告徐某等人赊购原告食品欠款4042.6元由被告许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当时的执行法官执行到花生1233斤之后,被执行人便没有了执行能力,案件只能中止。多年来,执行法官走了一批又一批,但是这件事情一直惦记在他们的心头。每次交接案件,执行法官也是多次交代:等到被执行人有了执行能力,一定要恢复执行!
2012年10月26日,年轻的执行法官王霄接手案件后,暗暗地下了决心:一定要帮申请人执行到位。他先是同许庄村村委会联系,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并同许庄村上级镇政府积极沟通。经过多方磋商,最终镇政府同意自愿代替村委会交付执行款,终使案件得以完全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