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离婚夫妻提到夫妻共同债权问题,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权,审理中,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作为当事人的夫妻认可对某债权的存在,那么,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种认可就构成了民事诉讼证据上的自认,即承认。对于自认的事实,法院无需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即有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效力。再从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决范围来看,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分是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判决的重要内容之一,基于法院对案件不能拒绝裁判的司法理念,法院不得不对当事人自认的夫妻共同债权作出处分性的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现实生活中,基于多种原因,可能存在虚假的或者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目前离婚诉讼中处理夫妻共同债权问题的诉讼形式和方法过于草率,其结果是存在事实不清的重大隐患,易造成不良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如依法不应当认定的债权而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定,依法不应予以保护的债权而给予了法律上的保护,从而破坏了基本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笔者同意此观点。笔者认为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对于涉及的夫妻共同债权,在审查时应严格对待,实行完全举证责任制度。即在当事人认可事实的基础上,以限期举证的方式,要求当事人通知相关债务人到庭进行核实,并作好核证笔录。如果当事人消极履行此举证义务或债务人否认的,应当按当事人所举证据不足对待,在离婚诉讼案件中不宜认定该债权,还可以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这样做无论从司法程序上还是从实体处理上,能够做到不偏不倚,有效的保护相关人的合法利益。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