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直击 > 执行在线
屡次借钱不偿还 查封房产还欠债
作者:姚磊  发布时间:2012-11-20 15:36:30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申请人朱某从五河县人民法院顺利地拿到了第一笔执行款150000元,绽露了笑颜。这起民间借贷案件,通过执行法官查封安置房,才有了执行的转机。

    阚某于2005年10月6日、10月25日、11月14日、12月18日,先后四次分别向朱某借款3万元、2万元、4万元、4万元,计13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2006年5月6日,阚某支付部分利息现金给原告,又出具一张4万元利息欠条给原告。该利息欠条上也注明月利率为2?。此后,阚某再没有偿还过借款本息。阚某和黄某系夫妻关系,借款是阚某和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阚某向朱某所借。

    2007年9月,朱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及时偿还。原、被告之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阚某于2006年5月6日出具给原告的4万元利息欠条,再次约定利息,系重复计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支持。上述借款虽是阚某向原告所借,但为被告阚某与黄某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故应由被告阚某与黄某共同清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阚某、黄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某借款本息170000.00元及其中130000.00元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06年5月7日起计算至还款完毕)。

    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中止执行程序。前不久,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五河县某小区有安置房两套,遂查封了其是一套。被执行人主动来到法院执行局,同意协商解决此案。经执行法官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阚某、黄某与朱某经过结算,尚欠朱某本金及利息280000元,协议签订时付款150000元,余款130000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阚某、黄某在余款未付清前,法院不能解除对小区房屋的查封,在此期间不得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阚某、黄某不履行本协议,朱某则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很快送来了第一笔执行款150000元,为案件完全执结奠定了基础。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