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5年期间,王倩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分六次向何照云借款合计113000元,约定于2007年6月28日还款。后因王倩未能如期还款,何照云诉至禹会法院。2010年7月15日,经该院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王倩尚欠何照云借款113000元、利息12000元,合计125000元,该款于2010年8月15日前付清,如王倩不能如期还款,则还应另支付以本金113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7年7月1日起至还清时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王倩负担。
【典型意义】《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明确规定了执行担保制度,执行担保就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的法律制度。2010年8月16日调解约定期满后,王倩仍未能履行,何照云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王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及限期履行债务。鉴于王倩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1年12月23日宣布对其司法拘留15日,送蚌埠市拘留所关押。12月27日,王倩现任丈夫杨明出面,愿意以其收入和财产为王倩的此笔债务提供担保,出具了担保书,并提交了其所在单位本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其提供的收入证明。禹会法院经审查,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决定同意担保人杨明的请求,并在对王倩批评教育后予以提前解除拘留。2012年2月,本院到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向该单位送达提取担保人杨明收入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杨明收入150000元,自2012年3月份起,每月提取1000元,直至扣足为止。
(文章来源:禹会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