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1日上午9时左右,崔某在其邻居张某的田地里无偿帮忙收割麦子,在将收割好的麦子从收割机中装袋的过程中,由于脚下的麦秸打滑,崔某坐腿与收割机一铁棱角相撞致伤,造成小腿骨折,住院18天,共计花去6000元医药费用。崔某向张某要求支付医药费用,张某只支付了1500元,就以无钱为理由拒绝。崔某遂起诉,要求张某共赔偿医疗费用等共计6500余元。
【意见分歧】
对崔某的医疗费用等6500余元该由谁承担]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崔某的医疗费用等应由张某负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崔某的医疗费用等应由崔某自行负担。理由是:崔某是自出于自愿地帮助邻居张某,其行为是邻里之间互相帮助的一种表现,应该受到表扬,崔某在装袋过程中因脚下打滑,右膝盖与收割机相撞而致右“膑骨粉碎性骨折”属于意外,张某没有过错。因此,崔某的医疗费用等损失应自行承担。
第三种意见认为,崔某受伤,崔某、张某双方均无过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应由崔某、张某双方分担责任。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崔某的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应由张某负担。
【观点分析】
理由如下:
第一、崔某与张某之间是无偿帮工关系,受益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崔某是受张某之邀无偿帮助张某收割麦子,张某是实际受益人,故应由张某对崔某的伤害承担赔偿的责任,崔某的医疗费用等应由张某负担。
第二、张某对崔某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依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崔某是受张某的邀请前去帮忙,无偿提供帮助过程中张某并没有拒绝,崔某在张某的麦田里帮忙是法律关系的原因,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法律条文是赔偿责任的依据,张某赔偿损失是调整法律关系的结果。此案因果关系的联系决定了张某对崔某无偿帮工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