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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应用
作者:刘国勋  发布时间:2012-11-23 20:42:5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姚某、朱某系战友关系。2004年12月1日被告与他人因承包工程缺少资金要求原告借款18000元。此笔款借出后,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2006年5月20日法院经审理判决朱某偿还姚某借款18000元。判决生效后朱某未主动履行,姚某无奈,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明朱某在本市某机关单位有工资收入,遂及时地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朱某的工资收入。2012年 5月8日,申请执行人姚某从禹会区法院领到最后一笔5000多元执行款。这是禹会区法院充分利用执行联动机制,在联动单位协助下又一起成功拖欠8年借款案的执结案例。  

    【典型意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必须办理。这条规定是法院执行联动机制的法律依据之一。该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朱某除了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朱某由于外边欠款较多,工资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提取,禹会区法院向协助单位某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轮候提取朱某工资收入。该协助得到该机关积极配合。

(文章来源:禹会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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