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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肇事车辆贬值的问题分析
作者:宋家伟   发布时间:2012-11-26 09:31:07 打印 字号: | |

    由于道路的迅速发展以及私家车的大量增加,交通事故案件大幅增加。就以怀远县法院马城法庭为例,交通事故案件已经占到全部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这其中有一半交通事故案件都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几乎所有保全都造成保全车辆不同程度的经济贬值,贬值数额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甚至有的保全车辆在结案后处置时发现已无价值可用于执行。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保全车辆贬值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保全车辆贬值情况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停车费用,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交警部门和法院扣押保全,时间少则一至三个月,多则三至六个月,停车费每日几十元,总额有的多达得数千元。

   (二)被扣押车辆多数为露天停放,长期风吹雨淋,无法保养,造成扣押车辆的价值贬损。

    (三)被扣押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已交纳的各种税费保险,因不能及时利用而造成的间接损失。

    二、意见和建议

   (一)法院在实施保全措施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扣押为查封,尽量不影响车辆的运营或使用,也不影响受害人索赔。

   (二)对采用扣押措施的肇事车辆,应尽可能地采取室内停放,降低自然贬值。

   (三)采用保全措施后应明确提醒当事人可提供反担保以解除车辆扣押。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 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