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9年1月,刘某(男)与孙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14日,双方按乡俗举行仪式后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定亲期间,被告孙某向原告刘某索要见面礼6600元、彩礼折款40000元。在举行婚礼时,孙某用该款购置了冰箱、洗衣机、饮水机、沙发、衣柜、餐桌、鞋柜及其他床上用品,并在嫁娶时运至刘某家。后因感情不合,孙某于2011年12月离开刘某家,双方因彩礼款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孙某的陪嫁物品如何处理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孙某应当酌情返还同居期间收受的彩礼25000元;因为本案审理的是原告刘某要求孙某返还彩礼款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故孙某要求将陪嫁物品折抵彩礼款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当另案起诉,要求刘某原物返还其陪嫁物品。
意见二:被告孙某陪嫁的冰箱、洗衣机、饮水机、沙发、衣柜、餐桌、鞋柜及其他床上用品系用收取的原告彩礼款购买,在双方举行仪式时,物品均运至刘某家,且此后由双方共同使用,故上述陪嫁物品应折抵部分彩礼款归原告刘某所有;孙某酌情返还同居期间收受的彩礼款15000元。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被告用原告彩礼款购置的物品应折抵彩礼款后归原告所有,酌定被告孙某再返还原告刘某部分彩礼款。
评析: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按照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财产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婚约财产纠纷,也是旨在处理由于其争议的标的是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关系,而女方的陪嫁物品也属于婚约期间的财产。故在刘某起诉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一并处理孙某陪嫁物品纠纷,具有法律依据。如让孙某就其陪嫁物品另案起诉,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在男女相处期间,女方虽收取大量彩礼,其目的是今后能与男方共同生活,所以往往会拿出部分彩礼款用于共同花销,比如有的为举办婚礼而共同宴请宾客,有的则用于购置双方今后共同生活期间的物品,包括车辆、家电、家具等结婚用品。有的易耗品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已经破旧,甚至废弃不存在,如果单纯依照返还规则,即使判决男方返还女方的陪嫁物品,也只是一纸空文,无法执行。
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同样适用。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从公平的角度上判断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女方的陪嫁物品从法律上定性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该物品其实是使用男方的彩礼款购置,在实际生活中由双方共同使用。如果判决女方以现金方式返还彩礼款,而判令男方返还已经破旧的原物,这样很可能造成显失公正的后果,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虽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返还按习俗收取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除被告陪送的物品折抵部分彩礼款归原告所有外,酌定被告孙某再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15000元。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