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是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结果,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法律适用的结果最终能否得到落实关键要通过执行来体现。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由来已久,已成影响我国司法权威、法律威信的一大问题。近年来,各地法院虽然通过采取执行会战、集中清理、定期清查、执行救助、执行联动等各种形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结了一大批积案、旧案、疑难案件,但“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旧的去了,新的又来。通过梳理,我们不难发现“执行难”是由诸多的因素造成的,但是笔者认为其中最为重要的最难破解的是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执行的规避行为。
一、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几种主要方式
在执行办案的过程中,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种常见的规避执行的方式
(一)审理阶段积极配合调解但消极履行义务。受理的诸多执行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经审理部门调解结案的,通常情况下,调解结案的自动履行率应当是很高的,但在实际情况中却不是很理想。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众多不诚信的被告利用原告想尽快获得清偿早日案结事了的心理,通过要求减少债务数额、许诺还款计划、延长履行期限等方式骗取他人的信任,为债务履行设置障碍。达成调解协议后则消极履行,或言辞推脱、或借机隐匿、转移财产。到了执行阶段,错失执行的良机,最终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清偿。之所以出现上述这种现象,是由于当前个人财产未得到有效的监管,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个人信用未受到社会的有效价值评价,导致部分不诚信的当事人抱有很大的侥幸心理,将调解作为拖延履行时间或者转移个人财产的一种手段。
(二)千方百计隐匿财产,费尽心思怠于执行。执行中发现,很多被执行人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规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在债务产生期间就将财产转移或变卖,有的被执行人在诉讼开始阶段一面应诉一面转移财产,还有的被执行人趁执行人员尚未查找到其财产前将财产处置,从而造成了执行不能的假象。有的被执行人将新添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在其他人名下,而自己仍在使用;有的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名下等。这些规避、逃避执行的情形,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无法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处置措施,造成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三)外出躲避长期不归,东躲西藏逃避执行。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或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的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拒绝接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有的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或者经商,长期不归,躲避执行人员的查找,有的甚至举家迁移,以此达到拒不履行应负的义务,逃避执行的目的,从而造成该类案件的执行不能。
二、破解规避执行的几点方法对策
(一)案件进入执行前的措施
1、完善诉讼告知措施,加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在案件受理时,及时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及时向当事人提示诉讼和执行风险,提高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等措施,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
2、法院系统内部,注重工作的协调配合。在财产保全方面,人民法院要不断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的协调配合,强化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的力度,完善审判与执行的衔接,降低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风险。
(二) 案件进入执行后的措施
1、发挥执行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提高执行效率。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要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对当事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要及时进行审查处理,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制度,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设立定期申报制度,对于拒不报告、虚假报告的报告人,要及时给予处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视情节不同分别给予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发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优势,协同执行。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促使申请执行人与人民法院一道
3、加大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保全和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以此拓宽执行的思路和途径。
(三)加强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设,构建大执行格局
1、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公检法协同办案的优势。公安机关干警人数多、基层单位分布广、群众基础深厚,对辖区居民状况非常了解,加之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基本上已实现信息共享,我们可以充分运用和借鉴这种便利,形成执行合力,强化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和制裁的措施,加大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的查找力度。此外,还要协同公安、检察机关细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适用条件,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2、加强调查财产的力度,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我们要不断建立和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的相关措施,进一步开辟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使执行工作的财产查询真正做到高效、便捷。
3、适时适度推行悬赏执行,逐步建立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制度。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适时适度地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以此拓宽案件线索的来源、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凡是举报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可实际执行到位的,要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多少由申请执行人酌情决定并承担。
执行工作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执行工作的成败,不仅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法律的权威、法院的权威,还关乎人民群众法治信念的稳固和法制环境的建立、依法治国的进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发展,在审判、执行实践工作中的会不断产生新问题、新情况,只有尽快完善相关的执行法律,制定一部独立健全的强制执行法律体系,才能适应日益复杂、数量激增的的执行工作的需要,才能更好的实现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文章来源:禹会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