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日前的一天上午,83岁的施老汉从蚌山区法院执行局法官手中领取了4万元执行款,施老汉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事情还要从2008年说起。施老汉将位于我市某处的门面房出租给柳某某使用,双方签定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期限为三年,从2008年9月25日至2011年9月24日止,租金每季度12600元,每季度初交一次。双方如有违约者,按每日200元罚金处理。但柳某某自2010年12月25日起开始拖欠房租,施老汉多次向柳某某催要租金,均遭到拒绝,2011年4月起诉到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柳某某支付拖欠的房租费、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由柳某某将上述房屋腾空交还给施老汉,并支付房屋租金及逾期使用费、违约金4万余元。柳某某对判决不服,上诉到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经过审理柳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柳某某没有自动履行判决,施老汉申请蚌山区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向柳某某送达了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仍拒不履行义务。蚌山区法院依法将其传唤到法院办公室,对其宣布司法拘留15日、罚款1万元。面对法治的威严,他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让其妻子在半个小时内送了4万元现金到法院。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