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2年6月27日15时,陈某驾驶其自购的“解放”牌小型轿车,由怀远县双桥集镇前往蚌埠市,沿X043线自西向东行至赵集街路段,与同向杨某驾驶的“钱江125”型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明受伤并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63天,花去医药费67231.52元。
陈某驾驶的“解放”牌小型轿车购自李某,但因购车时间不长,未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事发时该车辆的登记车主为李某。因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但保险公司以该车的所有权转移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杨某一纸诉状将李某、陈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分歧:
第一种观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买卖后尾箱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事发时该车辆虽未办理过户手续及通知保险公司,但是作为车辆所有人的李某已经将车辆交给陈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保险公司辩称的该车的所有权转移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不予采信。故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