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以案释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也可起诉支付抚养费
作者:杨升  发布时间:2012-11-29 11:01:22 打印 字号: | |

    刘柱与顾霞于2001年3月结婚。2003年2月,两人生育一男孩,取名胖胖。五年前,顾霞外出打工,因为刘柱身体不好,留在家里照顾父母和孩子。近两年,顾霞开始逐渐减少与家人的联系,通过回村的同乡得知,顾霞与其老板发生感情。因为怕父母担心,双方虽感情破裂,但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由于顾霞停止往家里寄钱,刘柱以胖胖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顾霞尽到做母亲的职责,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以及医疗费由其负担二分之一。

    顾霞辩称,其一直在尽做母亲的抚养义务,不往家里寄钱是怕被刘柱乱花了,其准备把抚养费存起来,待孩子大了再给他。而且现在其与刘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离婚,不能处理孩子的生活费问题。

  最终,法院判决顾霞每月支付给胖胖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和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由顾霞和刘柱二人共同承担,每人负担一半。

  评析:

    一、顾霞以不往家里寄钱是怕被刘柱乱花为由,对胖胖不尽抚养义务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依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其应当每月向胖胖支付生活费,并且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顾霞认为其与刘柱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处理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也没有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 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