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霞辩称,其一直在尽做母亲的抚养义务,不往家里寄钱是怕被刘柱乱花了,其准备把抚养费存起来,待孩子大了再给他。而且现在其与刘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离婚,不能处理孩子的生活费问题。
最终,法院判决顾霞每月支付给胖胖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和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由顾霞和刘柱二人共同承担,每人负担一半。
评析:
一、顾霞以不往家里寄钱是怕被刘柱乱花为由,对胖胖不尽抚养义务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依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其应当每月向胖胖支付生活费,并且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顾霞认为其与刘柱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处理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也没有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