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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案外人执行异议条件的确定
作者:任意鑫  发布时间:2012-11-29 11:03:57 打印 字号: | |

    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的权利的行为。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很多当事人极不理解,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的是业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何还要受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笔者认为,执行的直接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之所以允许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同样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利益免受执行行为的侵害。如果执行的标的侵害了案外人的民事权利,案外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纠正,以免造成另外的伤害或破坏,否则就与法律设置的初衷相违背。但是,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法治的威严,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设置了严格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条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方面,只能是案外人。 这里所指的案外人,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亦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而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也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可能对法院执行标的有不同意见,但该意见不能认为是执行异议,而是当事人之间就案件实体发生的争议。如果执行依据确有错误,执行人员应告知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但不影响执行。

    2、异议的依据,一般应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是构成执行异议的最重要的前提条件之一。 这里所指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或者是部分所有权。

    3、可以提出异议的法院,一般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在执行过程中应向该执行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由于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由一审法院负责,且法院作出的一些文书出由相应法院执行,因此常出现生效文书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非同一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如果案件还未进入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解决。 

   4、异议的形式,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形式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的形式提出。但是不管是书面异议还是口头异议,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异议人负有举证责任,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阐明相关事实,列举相关证据。对于案外人只提异议而不提供证据的,不能按案外人异议处理。

(文章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 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