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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与盖章的法律效力比较
作者:张丽   发布时间:2012-12-03 10:24:14 打印 字号: | |

    签名与盖章的法律效力谁更高,对此许多人存在误解,往往认为盖章的法律效力高于签名。笔者认为,当事人的签名由于字迹鉴定的存在,往往具有不可复制性,相对盖章应当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由此可以看出,合同法对于签名和盖章是选择关系,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同时签字盖章,对于合同成立而言并没有什么区别。然而笔者认为,签名的法律效力高于盖章。在现实中,公章的种类很多,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各部门的章,类型众多、真假难辨,私刻公章的现象时有发生,以至于发生纠纷时众说纷纭。有时明明是私刻的公章偏偏说是单位公章,法律有字迹鉴定,而没有公章鉴定,使得公章的真假难辨,给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笔者在这里想要强调的是,公章之所以具有证明的法律效力,不是因为公章具有什么优势,只是因为公章可以代替人的签名反复适用而已,只是一种省时省力的选择。因此,笔者认为在日常的交易活动中应当更重视签名,因为签名与签名人之间联系更加紧密,更加确定,只要当事人当面签名以后往往就很难推翻,这样可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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