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断探索执行方式,因案制宜确保执行效果。人民法院在执行具体金融债权案件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具体案件中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和有规避执行等情形,因案制宜采取相应的执行方式。
1、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金融债务或逃避执行的,可以采取以下执行方式
(1)适时发布执行公告。对于具有履行金融债务能力,经多次教育、谈话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可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居所地、工作单位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报纸、广播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将"老赖"予以曝光,同时对其赖账金额等情况一并予以公告,促使其履行义务。
(2)适度运用悬赏执行。针对金融案件被执行人采取多头开户、隐匿或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或逃避履行金融债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执行案件的实际需要,采取有奖举报、公开悬赏的方法,多渠道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3)依法运用执行搜查。人民法院执行金融债权案件采取搜查执行方法时,要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金融债务期限已经届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金融债务义务、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
(4)巧借审计力量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金融案件中,可以依法委托审计部门或借用社会审计力量,运用社会审计监督的制度和方法,结合法律规定的执行调查措施,对反应被执行人(金融债务人)履行义务能力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权益等进行强制审查、统计,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并对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5)限制高端消费行为。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恶意欠债不还的金融债务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在金融债务没有清偿完毕之前不得进行超过当地生活标准的高消费活动。对限制高消费的金融案件被执行人,法院将其名单在其住所地有关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布,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
2、被执行人是暂无履行金融债务能力的企业或陷入困境企业的执行方式
(1)代位执行法。金融债权案件执行中的"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能清偿到期金融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的,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一种执行方法。
(2)分期履行法。人民法院在执行金融债权案件中,对于被执行人是经营状况暂时困难的企业,可以采取分期执行的方法,为这些被执行企业创造生存、发展的机会。这样,既可以保证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渡过暂时的困难,增强其偿还金融债务的能力,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更有效地维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抵债返租法。所谓抵债返租,又称为以资抵债,返租经营,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将被执行人(困难企业)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委托评估部门评估作价后折抵债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只有使用权)归债权人所有,然后由债权人将该不动产返租给债务人经营的执行方式。抵债返租这种以困难企业的不动产变现抵债的方式有利于金融债权的实现。
(4)以物抵债法。所谓以物抵债,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负有给付债款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能偿付到期债务时,用其享有所有权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交付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择的或法院指定的评估拍卖机构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交付给债权人,以抵其所欠的债务。
二、加强法院与金融部门的联系,严控案件的发生源头。人民法院要不断强化审判、执行的延伸服务工作,加强与银行的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控金融纠纷案件的发生源头。首先,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多种执行方式,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案件的执行效果。其次,人民法院要及时把审理和执行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金融业务管理方面的疏漏和违规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帮助金融机构规范管理,提高自我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此外,金融部门自身要积极规范金融秩序,加强对企业开户、资金流动的监管力度,在信贷中要严格“三查”制度,确保信贷质量,从源头上控制住,为以后的执行到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加大法治宣传的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一方面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大力倡导守法、守信的金融信用风尚,另一方面要尽力消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减少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阻力和困难,为解决金融纠纷案件提供切实保证。这既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文章来源:禹会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