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们在审理农民工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不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老板不愿意承担责任,所以不与农民工签劳动合同,农民工自己也不要求签定,有的连雇主的单位名称都不知道,有的虽知道,但是不知道全称,申请仲裁或起诉至法院往往主体名称有误。如我院审理的赵某诉被告蚌埠市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仲裁部门审查不严,没有发现出问题,在原告起诉至法院时,起诉被告单位名称有误,只有申请撤诉。
二、用工单位逃避责任,开庭缺席。如我院审理的吴某等6人诉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工程竣工后项目部经理失踪,原告拿不到工资,起诉至法院,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积极应诉,开庭时不到庭,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农民工维权能力不强,证据难搜集,有的也不知道搜集证据。如我院审理的顾某诉蚌埠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被告处为被告干活时摔伤,当时没有报警,没有保留证据,后因医药费等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至我院,被告概不承认原告是在其工地摔伤的,原告也没有其它证据,最终撤诉。有的农民工自己搜集不到证据,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不知道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最终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四、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提供担保,农民工本身处于靠打工工资为谋生手段,提供不了可供担保的财产,也就不能采取财产保全。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有以下建议:
一、农民工应该学习各方面的技能和能力,政府要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进行普法教育,对农民工进行培训,注重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要寻求社会重视,可以到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法律援助。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加快健全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监察部门要承担起查处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主要职责,防范未然,维护农民工权益。
(文章来源:蚌山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