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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交付承租房 强制腾退息诉争
作者:朱永生   发布时间:2012-12-06 16:43:28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蚌埠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担保公司)所承租的房屋采取强制腾退的执行措施,将座落在蚌埠某商厦的第四层房屋(面积2800平方米)交付了申请执行人我市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使该房历经三年又回到了出租人手中。

    2009年8月24日,开发公司与担保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开发公司将蚌埠市某处楼房第四层,面积280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每月支付租金4万元,租赁期限为6年,担保公司支付了2009年11月至2010年1 1月的租金。后经开发公司多次催要,担保公司均拖延支付。担保公司在装修诉争房屋时,擅自将消防及中央空调等附属设施拆除,开发公司还为担保公司垫付水电费435.5元,2010年12月1 5日,开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担保公司送达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但担保公司既不交付租金,也不腾退房屋,开发公司起诉到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担保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担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曰内将承租房屋腾空并恢复原状交给原告开发公司,被告担保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开发公司的房屋租金,按每月4万元从2010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按上述款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20%,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其后,担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2012年3月30日,担保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2012年5月7日,开发公司以担保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数次打通担保公司的法人代表的电话,要求其到法院接受讯问等,但其以种种理由推拖不愿到庭,又因被执行人担保公司已关门不再经营,执行人员实在无法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于2012年9月26日公告向担保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且于2012年11月21日在应当腾退房屋处张贴了公告,公告责令担保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前腾空承租房屋,并交付申请执行人开发公司。否则,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为了不使申请执行人开发公司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2012年11月29日下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组织执行人员,并且邀请了辖区的派出所民警、社区主任、区人大代表等人员在场见证,依法对被执行人担保公司所承租房屋强制开启,进行了清点,并将房屋交付了申请执行人开发公司,届时,已经历三年了的房屋又重新回到了出租人开发公司手中,为申请执行人开发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