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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章鸿雁   发布时间:2012-12-09 19:33:43 打印 字号: | |

 

    案例:高某在网上报名参加了去欧洲的自助旅游团,因大部分资金被套牢在基金里,就向王某借款2万元作为旅游费,并主动提出用自己刚刚买的一辆新车(价值6万元)作为抵押。王某认为二人是近亲,关系很好,就没有要求签订抵押合同。一个月后高某回国,王某向其索要2万元,高某以基金大跌为由要求宽限几日,王某遂给了20天的宽限期,20天后,高某仍然以种种理由搪塞。王某遂向高某提出将汽车折价还钱,高某以双方未签订抵押合同为由予以拒绝。

    问题:抵押合同是不是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

    解答:本案中,王某由于没有和高某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也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视为抵押合同未成立,所有无法行使抵押权。

    抵押合同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要式合同之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当双方未订立书面抵押合同,而只用口头形式加以约定时,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原则上抵押合同并不成立。在动产抵押的场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若抵押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就谈不上生效与否,抵押权也无从谈起。而在不动产抵押的场合,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成立,此时登记记载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意,即使没有书面的合同形式,也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