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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推进
作者:赵立 邱亮亮   发布时间:2012-12-09 19:35:14 打印 字号: | |

    在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中,我们要善于去反思总结,不能仅着眼于局部的改进和优化,更要从大局整体出发,不断增强运用科学方法的意识能力,来找寻推进司法职权优化配置的有效步骤。

    首先,立足整体,着眼大局。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不能仅仅满足于解决局部的个体问题,而是应从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进行整体合理性的反思,强调党对司法改革进程的统一指挥。同时推进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的同步创新,从而形成科学有序的推进步骤。因此我们在司法职权配置的推进中,要有整体的大规划,不应仅限于局部的小修小补,更应该有整体的大规划。仅凭司法机关或是法院系统独撑大局,是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的。因此,可以由中央统一设立相应的司法改革小组,对于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中的问题进行统一的协调,从而使其可以整体推进实施。

    其次,着重实践探索  加强理论综合。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中有很强的互补性,要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运用。理论研究有助于在价值目标、逻辑推演、制度衔接等方面提供论证,以保证司法体制改革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实践探索则可以通过小规模的试点实验来检验理论的不足和缺陷,进而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优化方案,推进司法职权的科学优化。当前的形势下,应对我国的司法现状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考察调研,为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提供全面、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一定程度上为司法职权的配置消除思想障碍,还能提升公众对司法改革的信心。

    第三,注重国情,循序渐进。我们在强调从宏观上系统整体推进的同时,也要重视我国的国情,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以求根本上发现问题找出思路。我国国情的多样性,使司法职权配置的优化面临较为复杂的局面和明显的地域性差异的问题。对国情的具体表现形式应当进行科学的甄别,要用科学发展的眼光来审视,进行判断选择。司法国情应当具有实质的的合理性,要切合我国的发展需求。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严重制约我国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和司法能力难以应对现时期的司法需求已成为我国当前司法工作的突出矛盾。因此我们在进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中,不能一味追求形式上的统一,而忽略实质上的问题所在。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合理的改革给社会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降低由此带来的改革风险。在具体进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制度的改进中,首先要落实推进中央批准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的司法改革任务,结合地方实际建立科学完善的调研体系,加强对改进项目的科学评估,实现司法改革成果的顺利转化,从而推进司法职权的科学优化配置。

    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更不是法院系统所能仅靠一己之力能够完成的命题。它同时涉及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我们因该认识到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是司法改革中一项无法回避,带有长期性、发杂性和系统性的问题。只有不断进行总结反思,始终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从中国的国情和实践出发,进行渐进式的改革,才能构筑公正高效的司法权威。进而实现司法制度整体性的现代化目标,真正的确保各项权力在我国日益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规范科学的运行。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