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以案释法
本案中案外人能否被强制执行
作者:葛洪乾   发布时间:2012-12-12 16:54:20 打印 字号: | |

    【案情】林达与林晓系父子关系,林晓婚前、婚后均与其父母住在一起,但父子感情一直不和。共同居住的房屋系林晓14岁时林达所购买并登记在林达名下。2009年3月林达搬出所居住房屋,与林晓分开居住。但分开居住后,林晓一次也不去看望林达。林达生气之余要求林晓搬出居住房屋,林晓不予理睬。2010年8月林达提起诉讼,要求林晓腾退所居住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林达系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林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林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腾空并交还给林达。

    【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张贴强制搬迁执行公告后,林晓搬出了所占房屋,但是随即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其岳父吕星,吕星接着搬进该房屋居住。法院多次做案外人吕星工作,他以该房屋是林晓交给其居住为由,拒绝搬走。

    【分歧】

    在执行过程中,针对案外人吕星的行为,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判决书确定林晓是履行义务人,吕星是案外人,而林晓已经从判决确定的房屋中搬出,其已经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至于案外人吕星侵占房屋属另一侵权法律关系,林达应另外提起诉讼,要求吕星腾退房屋,因此,本案不能强制执行案外人吕星。

    另一种意见认为,吕星虽是案外人,但是其妨碍法院执行,法院仍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要求吕星从所占房屋搬出并腾空房屋,以使判决书确定的林达的权益得到完全实现。因此,本案能够强制执行案外人吕星。

    【解说】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

    理由如下:

    一、被执行人林晓并未完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对于房屋侵权类案件,一般案情都是侵权人侵占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经催要拒不搬出房屋予以腾退的行为。针对侵权事实,法院在判决时通常都作如下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数日内将所侵占房屋腾空并交还给原告。可以看出,法院判决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另一方面要求被告将腾空的房屋交给原告管理使用,而不能交给其他人。本案中,林晓从所占房屋中搬出,其仅履行了部分义务。未将房屋钥匙交给林达,林达未能实际接收房屋,是林晓履行判决义务不完全造成的。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未得到实现,法院的执行程序仍需进行。

    二、案外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占有房屋的性质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该条第(7)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从该规定可以理解,只要是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妨碍法院执行的,就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中,案外人吕星在林晓搬出房屋后,明知该房屋出于法院执行阶段,仍接手该房屋并居住,属于妨碍法院执行行为。案外人的行为阻碍权利人权益的实现,人民法院根据其行为可以责令案外人吕星限期搬出,逾期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并可以张贴公告予以强制腾退。

(文章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 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