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送达存在的问题
首先,见证人难邀请。法律规定留置送达要求送达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实践中送达人员邀请见证人十分困难。我国民事诉讼法把“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作为送达人的一条义务性规范,而没有规定有关人员的见证义务,他们是否到场见证取决于其自觉性和法律意识,送达人员的邀请不具有任何强制力,对拒不配合的,送达人员无权干涉,更不能强令其到场,即使到场了也无法定义务签名或盖章。所以就出现了送达人员费了很大周折找到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基层组织、单位、公民怕承担责任、怕报复不愿惹麻烦,而拒绝推诿。
其次,影响诉讼效率。法院送达人员一般是直接到当事人住所或工作经营场所送达,事先不可能邀请有关人员陪同到场。当遇到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再去邀请有关人员到场既不现实,也不经济,更不效率。即使送达人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找到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由于种种原因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况怎么办?导致了在民事送达中,法院职能行为的完成取决于其他机关或单位的行为。
二、完善留置送达的对策
留置送达存在的先天缺陷,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期限,降低了诉讼效率,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影响了当事人权利的及时实现,也不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司法工作主题,应当予以变革。
1、取消见证的要求。留置送达需要见证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独有的形式要求,也是造成送达难的形式障碍和原因。无论是与其它各国相关法律制度相对比,还是从我国审判实践经验来看,见证这种形式都显多余,繁琐了留置送达的手续,影响了送达的顺利进行。德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无法律上的理由而拒绝收受送达,应即将交付的书状留置于送达地点。”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应受送达人拒绝收领而无法律上理由者,应将文书置于送达地点,以为送达。”我们应当借鉴这些规定,在受送达人无理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向受送达人讲明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并将送达经过及详细情况记录在送达回证上,将诉讼文书留在应送达场所并有两名以上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即可认为送达完成。取消见证人既不影响受送达人诉讼权利实现,反而能让这些当事人感受法律的威严,保障了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顺利实现和诉讼的顺利进行。
2、探索新型的留置送达方式。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留置送达方式。如以拍照或摄像的形式将送达过程保存下来。送达人在送达诉讼文书时,遇到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以拍照或摄像的形式将送达过程拍下来,制作照片或录像带、VCD保存入卷宗。在拍照、拍摄中应当注意将送达时间及在场人显示出来。
(文章来源:禹会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