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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聚众斗殴能否成立
作者:崇仪梅   发布时间:2012-12-12 16:58:2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1年10月1日21时许,被害人张某某与姚某在网上发生口角,双方互骂后相约在本市张公山大石马加油站旁见面。后姚某至520网吧邀约被告人郑伟及董长亮(另处)、计春宝帮其打架,郑伟接受邀约后又打电话邀约了被告人燕三磊及屠某某等人。上述被告人等人聚集在520网吧后,被告人燕三磊指使姚某离开拿刀,后姚某拿回二把砍刀,一把给了燕三磊,一把给了董长亮,随后,燕三磊、姚某、郑伟一伙人携刀共同前往约定地点。在本市张公山大石马加油站,燕三磊等人看到了单独一人等待的张某某,燕三磊先上前将张某某踹倒,后持砍刀将张某某右手背三根肌腱、二根血管砍断。随后,姚政、董长亮、郑伟也上前对张拳打脚踢。2012年2月2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裁判】:本案经一、二审审理后,均认为被告人燕三磊、郑伟接受邀约为哥们出气报复,后纠集众人持刀结伙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焦点】:本案在认定燕三磊、郑伟的上述行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聚众斗殴罪产生了分歧,本案中的焦点在于:1、单方聚众斗殴罪是否能成立? 2、单方聚众的行为如何认定?3、寻衅滋事罪与单方聚众斗殴罪的区别?笔者欲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阐述。

    一、单方殴斗行为的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学理论认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根据在于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也即定罪的根据在于犯罪构成。一方聚集三人以上与他人斗殴的行为,已经完全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各要件,理应构成聚众斗殴罪。也就是说,任何犯罪的认定都只要求行为人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一致,而没有要求行为人的犯罪对象必须具有与行为人同样的主客观要件。斗殴在客观方面虽然具有对偶性,但主观方面不需要斗殴双方均具有斗殴的故意。认定一个犯罪的主观要件,关键在行为人自身的主观故意,不受他人主观故意的影响。己方的故意内容是斗殴还是殴打在行为当时就已经确定下来,是一个既定事实,不需要由另一方的主观故意内容来证实,对方是否具有斗殴的故意并不影响己方主观上斗殴的故意。各方的斗殴参与者仍是对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对对方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构成聚众斗殴罪并不必然要求对方也须具有斗殴的故意。但是,仅单方具有斗殴的故意时,该积极实施殴打行为的一方应当具有挑起对方与自己互殴的主观意图或是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与自己互殴。至于对方是否实施互殴行为,不影响对积极实施殴打行为方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二、单方聚众行为的认定

    典型的聚众斗殴是双方具有三人以上,并都有斗殴的故意而实施互殴。但实践中,有双方聚众的,也有单方聚众的,出于报复泄愤的动机,单方纠集他人以多数殴打少数的斗殴形式在增加、蔓延,这是一种传统聚众斗殴犯罪的变种。仅因单方聚众就否定聚众斗殴的存在,不利于对本罪的打击力度,会轻纵犯罪。

    也就是如果出现一方三人以上,而另一方不足三人的情况时该如何认定?单方聚众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笔者认为,聚众只要求一方当事人达到三人以上即可。我国刑法对犯罪是以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为评价对象的,聚集的众人不应该包括斗殴对方人员,构成本罪只要求本方参加人员达三人或三人以上即可。刑法未明文规定要求双方都要以聚众方式进行斗殴,一方聚众的行为也包容于刑法的规定;其次,一方以聚众方式实施的斗殴行为也可能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而且其严重性有时并不亚于双方都是三人以上的行为;再次,从法理上讲,不应以他人行为作为决定被告人出、入罪的依据,也就是一方聚众行为的实施,不以对方是否具有聚众行为的实施为要件。所以,没有理由将一方三人以上而另一方只有两人或两人以下的斗殴排斥于聚众斗殴犯罪之外。

    因此,结合以上一、二点,笔者认为单方聚众殴打他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聚众方必须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的动机而聚集、纠集多人,意图与特定对象的对方一人或多人进行殴打或殴斗;2、纠集者或聚众倡导者、积极参加者有争斗的故意,争斗具体内容表现为通过聚众,暴力打击对方,将对方或对方的一人、多人“打服气”,对方服气也殴打,对方不服气也殴打,有较强的争斗意识;3、行为由聚众和殴打两部分组成,主体也由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构成。4、必须有三人以上聚集并参与殴斗,殴打、厮打的暴力程度较大,往往带有使用器物等严重暴力情节。对这种出于私仇、争霸一方、制服对手等非法目的,首要分子怀着与另一方互殴的故意心理而纠集多人拉帮结伙殴打对方的行为,应当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特征。行为人不仅主观上有聚众斗殴的故意,而且客观上实施了聚众斗殴罪行为,不仅有首要分子,也有积极参加者,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

    三、寻衅滋事罪与单方聚众斗殴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骚扰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而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单方的聚众斗殴犯罪和寻衅滋事罪两者有一些共同点,但仔细研究分析这两者还是有区别的,体现如下:

    (1)犯罪的动机和犯罪目的不同:单方聚众斗殴型犯罪常带有报复性,往往是对方有人与己方发生过矛盾,从而聚集多人,欲以殴打对方的形式重新夺回利益或脸面。而多人合伙寻衅滋事更多的是为了打人取乐,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明确理由,无确定目的。在实践中,从主观动机这一角度可以比较明显地区分两罪。

   (2)客观表现不同。单方的聚众斗殴在客观上也表现为纠集多人,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不限于纠集众人,也可能是一个人或两个人。聚众斗殴罪多表现为双方聚集互相殴打,殴打的对象相对来说是特定的,斗殴的地点也一般是事先双方约定好的,而寻衅滋事罪多表现为临时起意,殴打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事先并没有商量好,其犯罪地点和场所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文章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 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