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与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已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
根据有关财产线索,充分利用法院在审理阶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控制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掌握执行工作中的主动权,一方面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利用这些财产,另一方面也可把该财产作为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的担保。
二、充分依法高效运用执行措施,力促当事人履行或和解
针对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案件,要依法、高效地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司法拘留等传统强制措施,为执行和解创造必要的条件,执行人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被执行人在法律的威慑力下能够自动履行或达成和解。
三、与当事人悉心交流耐心疏导,为执行和解铺平道路
针对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执行人员要与当事人悉心交流、耐心疏导,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化解当事人双方的抵触情绪,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
四、完善“悔约”行为的制约措施,促使当事人全面履行
1、依法约定迟延履行金的最高计算方式,对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债务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后,严格依法计算迟延履行金;2、注重引入执行和解担保,债务人以和解为由要求延期或分期还款的,要求其向法院提供担保,通过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加强对债务人的约束,督促其按期履行义务。
五、发挥联动调解的优势,多管齐下促和解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我们可以合理运用双方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熟人等社会关系,帮助做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使案件能够尽快执结,发挥多方调解、联动调解的优势。
六、加大法制宣传、执行曝光的力度,营造执行和解的舆论氛围
在执行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媒体发布执行通告、公布执行热线、发表典型执行案例等形式,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另一方面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执行预案,集中清理执行积案,逐案排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其财产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为案件和解执结创造条件。
(文章来源:禹会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