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新民诉法即将正式实施,针对该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如何适应并应对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禹会法院执行局提前谋划,多措并举,主动作为。
组织全体审判员和执行员集中学习新民诉法条文和相关文章,领会法律含义,提高认识。通过学习大家感到,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是宪法和民诉法赋予其一项重要职责和权力,对法院而言,加强检察监督有助于完善执行监督体系,遏制“执行乱”现象;有助于弥补执行救济匮乏的不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化解群众不满,支持和保障执行工作依法进行。同时,加强检察监督还能够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能够有效解决法院执行人员疏于执行、怠于执行和畏于执行的弊端,能够提高法院执行工作质量,能够有效增强和动员社会各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
加强对新老案件的梳理,切实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要求每位承办人对于在手未结案件都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一次再查询,该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必须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已经采取强制强制措施的要做好有效期间的衔接,绝对不能让其处于真空状态或被其他机关介入,以免造成执行不能的后果。对此,案件承办人是第一责任人。
在对接检察监督方面,确定专人对接,加强沟通协调。按照新民诉法的精神,随着监督重点直指执行程序方面,因此,除了像以往按时向检察机关有关职能科室供和解协议以外,了解把握其今后监督的重点环节,对照检查执行案件办理中不规范的地方,提高执行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