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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判决履行不容逃避
作者:张克南   发布时间:2012-12-17 09:10:49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人无信则不立”,这句话告诫人们,做人要讲究诚信。然而,很多人却视诚信如无物,甚至置法院判决于不顾,逃避法律责任。曹某借钱不还丢了诚信不说,还被法院依法拘留颜面扫地。

    曹某于2006年1月31日向徐某借款41350元,并承诺当年年底就还,然而几个年底都过去了,曹某却迟迟不还。2011年3月18日,固镇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徐某诉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曹某偿还徐某借款41350元,分别于2011年10月20日前付10000元,2012年10月20日前付10000元,2013年10月20日前付21350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向曹某下发执行通知书等材料,曹某签收,但表示没有钱,且态度强硬。执行法官考虑到这是该案第一笔金额的履行,如若放任曹某的行径,很可能滋长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不利于接下来两笔金额的顺利履行,从而加重执行负担。于是执行法官果断的对曹某作出依法拘留15日的决定。一看法院动了真格,被执行人立即偿还了第一笔金额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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