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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拒付租金 合同被判解除
作者:王静   发布时间:2012-12-18 21:50:2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原告周某某在固镇县城关镇固一路有门面房一间,2011年7月,周某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周某某将自有的上述门面房出租给王某作商业房使用,租期暂定三年,即从2011年7月9日至2014年7月9日止;年租金为5万元,每季度付一次租金,先付钱后用房,下次付租金应提前一个月;王某若拖欠租金或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周某某有权随时强行收回房屋,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王某支付了2011年7月10日至2011年10月9日期间房租后周某某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其使用。同年10月16日周某某向王某发出催收房屋租金函,要求其自接到该函后两日内支付本应于2011年9月9日前支付的下一季度房租。因王某至今未付分文并一直避而不见,周某某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该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原告催告后拒不支付2011年10月10日至今房租,违反了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该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7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本案所涉门面房后返还原告周某某,并自2010年10月10日起按合同书签定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至房屋实际返还时止。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