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未经全体业主决议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改变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绿地的使用性质,不得侵犯全体业主的共同使用权。法院应当判决开发商拆除修建于小区公共用地之上的洗车场及活动室,并按规划局审判的小区施工图纸恢复原状。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是关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分的规定。《物权法》在此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均归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财产或者明令属于个人的除外,以及关于这三部分的争议得到减少。
对于小区绿地所有权,确立规则是:有约定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张晓丽与一百多名业主在购房时已经与开发商约定了房产宅基地及四周园地供产权人共同使用,所以开发商不应当擅自占用。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