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结婚不久,小美就怀孕了,丈夫小伟十分高兴,丈夫是家中独子,公婆对小美肚子里的孩子看的比什么都重,对小美呵护的无微不至。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小美的单位突然搞竞聘,有个经理的职位空缺,领导说如果小美竞聘,成功的概率八九不离十。此时领导并不知道小美怀孕。小美担心怀孕生子难免会影响工作,让小美不能胜任经理的职位。考虑了很久,小美决定把孩子打掉,孩子过今年再要也不迟,可职位错过了,这么好的机会就再也没有了。担心丈夫小伟反对,小美瞒着小伟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小伟得知这件事大为恼火,公婆更是不满。前不久,小伟把小美告到法院要求离婚,提出小美侵犯了他的生育权,给他造成经济损失,要求小美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问题:拒绝生育,就该赔偿丈夫的精神损失费吗?
解答:我国法律规定,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生育权包括两个方面: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不生育是小美的权利,小美怀孕后,如果不想马上生孩子,有权中止妊娠,这并不是侵权行为。
对于在生育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的夫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到法院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可以直接判决离婚。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小美的丈夫小伟以小美擅自流产为理由,要求精神损失费,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