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审判实务
司法权与司法职权的界定
作者:赵立 邱亮亮  发布时间:2012-12-19 09:09:57 打印 字号: | |
    法律文化领域认为司法、立法和执法活动均是人类的实践活动,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法律价值被社会化的运行状态。通俗的讲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实践中我国往往将司法机关等同于政法机关,这种现状的存在与现代化的司法制度和世界通行的做法相悖,也成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一大障碍。

    司法职权,则是指司法机关行使其司法职责的权力。其实质与国家赋予司法机关从事司法活动的司法权的概念是基本等同的。因此对司法职权的思考,实质就是对司法权的探究!

    司法权、立法权和执法权基本上组成了国家权力架构。就司法权的狭义角度来讲,其所主要指代的为法院所具有的审判权。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本应当专门司职审判,即指法院所具有的专属性和独立性。如果就实践和现有的理论来相对准确的对司法权的内涵进行界定却非易事。司法权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里指出“司法权是具有审判司法的机能。法国的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认为:司法权是区别与立法权、行政权用来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纠纷的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由此可见在理论上,司法权主要是指法院的审判权,它应具有相应的终局性、独立性和一定的专业属性。我国法理学将司法定义为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及法定程序并对案件做出权威裁判的活动。司法权实质更倾向于一种裁判权,其职责为针对纠纷与归属、是非等问题,根据事实与法律进行了相应的裁判。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