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怀远县法院马城法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死者张某在检修自己的大货车时由于车辆发生滑动,大货车将张某轧死。张某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交强险和商业险条例依法给予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属于司机是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张某的身份决定了其不能适用交强险以及商业险中关于第三人的规定,因此对于张某不能适用商业第三者险。
笔者认为,判定人员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不应当局限于人员的身份,而应当依据交通事故发生时人员与车辆的位置。若是发生交通事故时,人员在车上,那么属于车上人员,不适用商业第三者险;若是发生交通事故时,人员在车外,那么属于第三者,适用商业第三者险。本案事故发生时,张某在车外,不是车上人员,而是第三者,应当适用商业第三者险,不能因为张某司机的身份而剥夺其适用商业第三者险的权利。商业第三者险设置的目的就是为车辆这种高速运转的交通工具设置一定的保障,而张某在车外时也应当享受这种保障。因此,在本案中张某属于第三人,应当适用商业第三者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