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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执行措施操作实务
作者:刘国勋  发布时间:2012-12-21 08:45:17 打印 字号: | |
   限制出境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保证民事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将来有效裁判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得离境的一种保全措施。

    一、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相关配套法律也有相应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第2项规定,在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情况下,有关公安、边防机关不批准该当事人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3条第2项也有相同规定。可见,在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通知公安、边防机关,限制某些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

    二、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程序

    1、限制出境的对象。即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2、限制出境措施程序的启动。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采取为例外。申请应书面提出,载明申请保全的事项、事实和理由,并应附有相关证据(护照号、身份证号等信息资料)。若错误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因此,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申请。至于担保的方式、数额等,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审查决定。

    3、限制出境措施审查。执行法院应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被申请人与未了结民事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第二、有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必要性,被申请人有借出境逃避民事责任的可能,如不限制其出境,将导致案件无法顺利审理,或有效裁判无法执行。但限制出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甚至有时会在国际上造成一定的影响,宜依法从严掌握。另外,还应当注意:一是凡能尽早处理的,不要等到当事人临出境时处理;二是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的,不要采取扣留证件的办法;三是凡能在内地处理的,不要到出境口岸处理。

    4、限制出境措施的执行。限制出境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办法:一是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未了结之前不得离境;二是扣留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但应在证照有效期内处理。注意需送达给扣留证件的证明。三是对于需要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与进出境管理局布控。紧急情况下也可向边防检查站办理临时布控措施(48小时),然后按上述规定补办交控手续。

    5、办理限制出境措施的手续。应提交给公安机关下列材料:一是协助办理限制出入境函一份;二是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三是填写好的边控对象通知书二份;四是填写好的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二份;五是案件处于审理阶段时提交起诉书副本,如果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后,提交生效的裁判文书(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文章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