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1月29日上午9点25分,老冯乘坐由儿子小雷驾驶的轿车沿蚌埠一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右拐弯时,撞到一根竖在路面上的电线杆,造成车辆损坏,老冯头颈部严重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住院七十多天后不治身亡。经认定:小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雷及小雷的母亲、小雷的姐姐与该道路的管理单位某区市容局及该区的管理委员会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故诉至法院。两被告认为,本案事故是原告之一的小雷驾驶造成的,小雷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三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裁判】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管理委员会一次性给付三原告补偿款8万元。
【评析】自己撞的电线杆出了事,管理单位还有责任吗?在本案中,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涉及到一个新的案由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纠纷。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首先是一种物件损害责任,同时也是一种道路管理瑕疵责任。由于事故发生路段位于某区管委会的辖区范围内,其职能部门区市容局的职能包括负责区内道路、广场、桥梁、路灯、雕塑等城市基础设施与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因此某区管委会对事故路段负有道路管理责任。作为道路管理部门对于道路上妨碍通行的物件应当及时予以清扫和排除,道路管理部门违反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道路管理瑕疵责任。本案正是由于未将致害物件“路中间的电线杆”及时移除,妨碍了该路段通行的顺畅,才导致小雷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父老冯受伤,故老冯的损伤与该区管委会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老冯的损伤,该区管委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文章来源:蚌山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