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原则。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适用的条件应该包括:一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二是被执行人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
适用对象。根据《规定》的制定目的,限制高消费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因此,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和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相反,如果被执行人如实申报了财产,且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的,法院则一般不必限制其高消费。
限制范围。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以上几类行为基本上属于“高消费”行为。需注意的是,为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本条规定,不管被执行人自己高消费,还是被执行人以他人名义高消费,或者他人用被执行人的财产高消费,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费用,导致被执行人财产减少的高消费行为都应在禁止之列。另外,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仅单位本身不得高消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不得以单位的财产从事高消费。
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启动与解除。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一般情况下,限制高消费应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审查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可以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提出。法院受理了申请之后,应根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履行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当事人对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和复议。除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启动限制高消费之外,法院有权根据案件执行需要,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如果通过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足额清偿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协助与公告。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从技术上讲,各行业、各部门都能做到信息共享,限制高消费不存在问题。建议将法院纳入整个社会的征信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信息共享进行顶层设计。有关消费场所以及公安、工商、财政、房管、规划、国土、建设、税务、新闻宣传、银行监管等配合法院建立信息互享、相互协作的执行联动机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这些场所或者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形成社会合力,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为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本规定,不管是被执行人自己高消费,还是以他人名义高消费或者他人以被执行人的财产高消费,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费用,导致被执行人财产不当减少的高消费行为都在禁止之列。
困惑与出路。不过,这一倒逼履行还款义务的做法真正限制了高消费二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的成功案例并不多。因此许多基层法院弃而不用,“限高令”遭遇尴尬。发布“限高令”,最大的作用是震慑被执行人,让社会监督他,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但后期监管无法落实,可操作性不强,法院无从知道被限制者有没有坐过飞机,有没有挥金如土。“无举报,不查处,被执行人高消费照样畅通无阻。”打通“壁垒”需要社会联动,法院要“开门”发动社会力量来约束有钱不还者,比如举报有奖。一旦认定被限者有高消费行为,就可处以拘留和罚款;如果认定为“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若能在信息共享方面拥有像公安部门的权限,限制高消费就容易操作。当然,也要警惕公共权力过分侵入私人空间,法院在收集信息和证据时,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
(文章来源:禹会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