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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如何理解和认定犯罪中止
作者:李庆  发布时间:2012-12-24 16:10:3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被告人胡某在外地打工,一日夜班下班回出租屋途中,见一独身骑车妇女,便顿生歹意,上前将其拽倒,就近拖入一废弃墙角欲实施强奸。在扭打过程中,双方认出是熟人(一起来打工的邻村老乡)。该女见状谎称:“这里太冷,去你住处吧。”胡某松手,该女起身推车前行,胡某尾随其后。

    在前方不远,有巡警车通过,该女拦车呼救,遂即案发。

    【 分歧】:

    审理过程中,对本案认定强奸罪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人胡某的犯罪形态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存有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胡某的行为属犯罪中止,理由是:胡某虽实施了强奸行为但未出现危害结果,客观上胡某在墙角处完全有条件、有能力继续实施强奸行为,但其未继续实施,未出现危害结果属意志以内的原因。    

    另一种观点认为:胡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理由是:被告人胡某在墙角处是因被害人“欺骗”才停止犯罪的,而后被告人尾随被害人是为另择地点继续犯罪,犯罪行为并未彻底停止。 

    【评析】: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由此可见,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二是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第三,也是最关键的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分子的本意,使其客观上不能完成或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行为人本身以外的实际障碍,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等。2、行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体力不济、经验不足等。3、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如认为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而离开现场,实际上危害结果并未发生等。 

    《刑法》第二十四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由此可见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二是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如果行为人受到阻碍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已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进行,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不限于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在实行终了之后犯罪既遂之前,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采取积极行为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是犯罪中止自动性的一种表现。三是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彻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否则,如果是行为人感到时机不利,暂时停止进行犯罪而等到适当时机再实施,那就不是彻底地停止犯罪,而是犯罪进行的暂时中断。所谓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是就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的犯罪而言的,不能理解为行为人从此以后不再实施任何犯罪。 

    就本案案情来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已经彻底放弃犯罪,但是亦无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没有彻底放弃犯罪,从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则考虑,认定被告人为犯罪中止较为妥当。

(文章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