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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合理配置下的司法权与司法行政权的界定
作者:赵立 邱亮亮  发布时间:2012-12-24 16:16:37 打印 字号: | |
  司法权与司法行政职权是两类性质不同的权力,两类权力的行使具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规律司法权一般仅指审判权;司法行政权指与审判权有关的行政权,其中部分司法行政权带有准司法性,但本质上仍是一种行政权 。就司法行政权而言,由于其本质上仍属行政权,因此其目的仍在于执行承载立法权所推行价值的法律规范实现对社会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如果想使社会生活始终处于确定的规范状态,行政权必须及时而迅速的做出反应。显然效率是行政权运行过程中的首要价值追求。司法的过程必须是一个公正的判断过程,公正的判断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的最本质的特征。但是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这两者却出现了混同,严重影响了司法职权行使的效率,并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司法职权行使的初衷。出现以上情况的主要原因:第一,行政权过于强大,在整个国家权利配置运行的体系中,不断地进行扩权,从而缺少相应的监督和制衡。第二,社会对于司法者和司法者自身对于角色认识的偏差即把司法者与其他权力行使者混同在一起并以这样的角色给司法者以行为期待。

    我国目前的法院职权需要重新配置这是无争的事实但是这不是简单的司法制度改革和一定程度上技术层面创新的问题。而是缺乏尤其涉及到包括政治体制在内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如何确保优化司法职权外部环境顺畅,权力的界限性厘清,以及营造良好法律文化,重树民众对法律信仰的深层问题。以前我国数次司法改革相对成熟的措施大体上还是在现行司法制度和现行司法体制下进行的,没有触及体制本身。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必须先从理论上予以解决:权力分工和权力制衡问题。就法院审判这个特殊空间下的国家权力而言,欲使之既能有所为又能有所不为。既能保证法公正又能兼顾效率则必须做到权力分工和权力制衡。现法治社会在对待权力时,一方面要科学的对权合理配置,另一方面要设定严密高效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保证权力合法有效地行使。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较为密切,司法权要摆脱行政权与其他多种形式的不当干预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法院与政府不是并列或者平行的关系,而是从属或者是被领导的关系在这种国家权力配置的格局之下谈优化法院职权配置问题重新配置司法机关与其他权力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是目前应解决的首要问题。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