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一例子女不赡养老人的的案件,要求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原告李某是被告单某的母亲。1964年原告丈夫因病去世,次年再婚,原告也被一并带去生活且抚育成人。被告单某在恢复高考制度时,也以优异的成绩考取了一所理科大学,学业期满后被分配到某市一科研单位工作。1986年李某的后夫去世,李某的生活即由继子负担。在此期间,被告认为老母亲已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自己应当尽尽孝心,主动将母亲接到家中生活。由于婆媳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一气之下搬回继子家中住下。由此被告与妻子之间也产生了不合,被告夫妇从此再也不过为母亲的生活。如今老人的积蓄已全部花光,生活一也无保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赡养,并申请先予执行。
法院认为,原告的生活确有困难,且与被告之间矛盾较深,调解一时难以结案,即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令被告单某在收到裁定书的10日内,给其母1000元,以保障原告李某的生活急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