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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生意淡 散伙要钱闹翻脸
作者:王海燕  发布时间:2012-12-25 16:29:02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本是好朋友,却因生意上的事公堂相见。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执结了这起案件,因货款纠纷而反目的双方最终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吴某和李某是经营化肥生意的合作伙伴,在合作过程中双方成为朋友。2011年因化肥生意不好,双方进行了结算。结算后,吴某向李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化肥款28000元。半个月后,吴某付款5000元,并保证余款于2011年10月底付清。但是,到期后吴某没有付款,李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吴某偿还李某化肥款23000元。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吴某并没有履行义务,李某于是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了解情况时,李某表示成为朋友不容易,如果吴某同意偿还欠款,分期偿还也可以。执行人员向吴某转达了李某的这一意思,并从法理上说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从情理上予以劝导,经过努力,吴某表示同意。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签订之日给付2000元,余款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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