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起交通事故由于各种原因,使得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且法院审理该案件时也也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在这种情形下,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都是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责任。因为交通事故侵权案件的责任承担是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事故外,责任均由机动车承担。本案中,机动车一方无法证明非机动、行人一方有过错,则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