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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原因不明的责任如何划分
作者:吴梅艳  发布时间:2012-12-30 10:39: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原告是行人,被告是驾驶机动车的车辆所有人,原告要求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在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无法查明事故原因,从而无法划分事故责任大小。在本案中,对于无法查明事故原因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是重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起交通事故由于各种原因,使得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且法院审理该案件时也也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在这种情形下,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都是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责任。因为交通事故侵权案件的责任承担是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事故外,责任均由机动车承担。本案中,机动车一方无法证明非机动、行人一方有过错,则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