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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房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宋早军  发布时间:2012-12-30 10:42:0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李某为于2009年7月以一次性全额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格250000元购买了一套面积100?三居室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为李某一人。2010年3月李某与吴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9月登记结婚,并用上述李某购买的商品房作为婚房共同生活,此时该房屋市价已增至为300000元。2012年10月,李某与吴某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双方对房产发生了争议。李某的房子现已升至45000元。妻子吴某认为,该房产的婚后增值的150000元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李某则认为,他既然享有该房屋的产权,其增值部分也应属于他所有,不同意吴某分割该房产的要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问题】 

    婚前房产的婚后增值的150000元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观点】 

    上述房屋婚后增值的150000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观点理由】

    一、法律依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以案说法:

    基于上述法条依据和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在本案中,该房屋的产权证是李某在婚前取得的,李某拥有该房屋完全的产权,系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在婚姻存续期间,李某只是单纯的持有该套房子并未做任何经营或租售;同时,房屋在没有出售之前,其增值部分是不可得利益;故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应当属于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因此现在房屋虽然增值了,但并非是婚后的投资收益,其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假如在婚姻存续期间,李某将该套房屋出租或将房屋出售后用所得款项进行经营的话,那么房屋的租金收入或经营所得就属于婚后的投资收益,即是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如果上述房屋为按揭购买,贷款的部分婚后夫妻共同偿还,那么共同偿还部分和共同偿还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