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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笔赔偿款应如何分配
作者:宫占好 吴昊  发布时间:2012-12-30 10:43:3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2年4月,张永芳之子、李青之夫、张艳、张红之父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张永芳、李青、张艳、张红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交通肇事方,2012年6月12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张永芳、李青、张艳、张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肇事司机石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赔偿关于张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372120元、丧葬费203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2724元(其中张永芳13181元、张红3954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495164元;石某一次性赔偿100000元,张永芳、李青、张艳、张红因张某死亡共获赔偿595164元。李青支付张某丧葬相关费用325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张某死亡后,原告和其他子女为办理丧葬共花费了40807元,垫付保全费1020元。目前该赔偿款存放在本院账户上,因原告与三被告就上述赔偿款595164元无法达成分配协议,故诉至本院。

    争议焦点: 

    该案中死者的母亲应否分得赔偿款,按笔赔偿款在死者的配偶、子女、母亲间应按多少比例分配? 

    分析:

    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配偶、子女、父母均有权请求分配因张某死亡所得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原告张永芳、被告李青及其两个子女张艳、张红均系死者张某的直系亲属,对死亡赔偿金享有分配请求权。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它的分配,应综合考量死者近亲属之间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而不宜按照继承法规定平均分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割也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进行合理分配。原告张永芳还有其他成年子女对其负有赡养义务,而张红还未成年,张艳还在上学读书,她们的生活及学费完全依赖于父母,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故分配该笔死亡赔偿金的时候应给予张红、张艳多分。故原告要求分割关于张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主张与三被告均等分割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某死亡获得的595164元赔偿款,扣除财产保全费1020元、丧葬费32525元及被抚养人生活费52724元(其中张永芳13181元、张红39543元),余下508895元,由原告分配20%为宜,计101779元;李青分配20%,计101779元;张艳分配30%,计152668.5元;张红分配30%,计152668.5元。

    判决:

    一、原告张永芳分得关于张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0177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181元,合计114960元; 

    二、被告李青分得关于张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01779元、丧葬费325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135324元;

    三、被告张艳分得关于张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52668.5元;

    四、被告张红分得关于张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52668.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543元,合计192211.5元;

    五、驳回原告张永芳其他的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