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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案件审理上的难点及对策
作者:吴梅艳   发布时间:2012-12-30 10:45:14 打印 字号: | |

    根据2012年我院农民工案件的审理情况,发现在审理农民工案件中,存在以下的难点:

    一、在劳动用工手续不完备,致审理中证据查找难。首先,多数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劳动争议诉讼中,很多原告因对劳务报酬等方面缺乏相关书面协议或劳务合同,对劳动报酬的给付标准、给付方式、期限、量化标准等缺乏相关书面依据,在主张权利时很被动。其次,农民工的劳动工时主要由承包方记工为主,由承包方或雇主计算工程量、制作持有结算书,劳动者本人在整个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另外,法院查证难,部分农民工当事人的诉讼中仅有主张而无相关证据,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双方各持已见,法院无法及时查清事实;有的经较长时间自行索要或经多个部门处理无效后才起诉,历时较长,证据灭失,证人难寻,证言失真,使法院查证更加困难;

    二、因用工主体复杂,致对被告主体资格确定难。近年来建设领域拖欠工资案件中,大部分涉及工程违法分包或挂靠,“分包”、“转包”及个人挂靠成为工程建设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违法层层转包、分包或挂靠,使得劳动关系趋于复杂化,农民工一旦讨要工资,各级承包人相互推诿扯皮,谁也不愿意承担责任。致使农民工自己都搞不清到底是在为哪个“老板”打工,也根本搞不清其中转包、分包情况。以上种种原因,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分不清责任主体,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更要花费大量精力来查找、确定用工主体,确定被告的主体资格,有时一个案件就要追加、变更诉讼主体多次。另外,对于农村特有的小建工队,由于其工程的流动性大,在农民工维权案件中,就会出现诉讼当事人难以寻找的现象,致使送达困难,拖长审理期限,使农民工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案件审理中的难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解决:

    一、要加大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让农民工切实增强合同及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既是建立正常劳动关系的凭证,又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和劳动执法部门的交流沟通。在审理农民工案件维权案件时,如果发现有对解决农民工维权有利的方法,法院可以给劳动执法部门以司法建议,使其对劳动部门直接处理农民工维权案件有所帮助,让农民工维权在劳动部门就得以解决,减少农民工诉累;

    三、加重违法拖欠工资单位的责任承担,约束用工单位行为。对于加重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责任的制度完善上,建议增设用工单位民事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以拖欠工资的倍比进行计算,像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倍比罚则一样,要通过沉重的代价来约束用工单位的行为。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

    一、是开通农民工工伤维权“直通车”,对农民工工伤维权案件实现“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减少当事人诉累。同时加强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引导农民工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对确有困难一时交不起诉讼费的农民工,也应依法开展救助,适当减、免、缓交诉讼费。

    二、强化诉讼调解工作。我院成立专门合议庭,抽调调解经验丰富、社会责任感强的法官专职审理农民工工伤维权案件,及时妥善处理农民工的工伤索赔纠纷,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三、加强各部门间沟通协作。农民工权益保护是涉及城乡两地的社会问题,事关和谐、稳定大局,仅靠法院一家之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劳动保障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相关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与协作。我院积极和劳动保障部门、法律援助等相关机构加强联系,积极探讨解决农民工维权案件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各尽所能,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实质性地保护 。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