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男与陈女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半年后登记结婚。婚后,张男发现陈女一直还与前男友保持联系,并且有可能继续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一直没有证据。后陈女生一男孩,张男发现孩子长得不像自己,加之经常有邻居朋友与他开玩笑 “我看你儿子怎么不像你亲生的呀?”,越发加重了他的怀疑。后张男收集到陈女与其前男友开房的证据若干。2012年初,张男要求对儿子做亲子鉴定,但陈女坚决不同意。张男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确认与儿子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审理后,陈女还是坚决不同意给儿子做亲子鉴定,法院支持了张男的诉讼请求。
【解析】:
从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在这个案子里,审判法官对亲子鉴定在法律层面上给予了认可。那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从这一条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实际上,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就规定: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若夫妻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即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依法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亲子鉴定给予了法律认可。笔者认为,法律对亲子鉴定给予认可,具有非常积极的社会意义,它能够对那些不忠贞于家庭的少数人形成一定的威慑效应,从而有利于维系正常的社会伦理关系,更有利于维系每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文章来源:禹会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