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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如何为保障农村稳定和谐服务
作者:王光辉   发布时间:2012-12-30 11:10:18 打印 字号: | |

    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必须集中各方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长期努力,才能达到预期目标。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担负着打击犯罪,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直接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群众,在建设新农村,保障农村稳定和谐服务中将起到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如何进一步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为保障农村稳定和谐服务,已经成为当前基层法院做好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下面笔者就近年来固镇县法院为保障农村稳定和谐服务情况,提出当前人民法庭为保障农村稳定和谐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一、近年来固镇县法院为保障农村稳定和谐服务情况

    (一)设立涉农案件调解员网络、巡回法庭,为“三农”案件提供“一站式”服务。

    建立健全民间调解员网络,聘请特邀诉讼调解员,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改进审理办案方式,向下延伸案件审理工作,在不设乡镇和偏远村庄设立巡回审判点,就地就近开庭、咨询法律、化解纠纷,方便群众诉讼;改建诉讼服务中心,形成导诉、立案、立案调解、案件查询、材料收转、诉讼指导、委托评估拍卖鉴定、信访接待、预收结算、阅卷室、便民服务等“一站式”便民司法服务体系;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简化涉农案件诉讼费缓减免手续,确保老弱病残妇等弱势群体和经济困难家庭能够及时实现合理诉求。畅通为民渠道,切实解决农民“告状难、申诉难、打官司难”等问题。

   (二)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司法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好各类涉农案件,切实化解农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

    固镇县法院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涉农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强和改进涉农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庭建设,开展争创“五化”人民法庭活动,完善法庭立案、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等各种便民诉讼措施,积极参与平安农村、和谐农村建设。对通过审理案件发现新农村城镇化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漏补缺。对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提出建议,做好防范和化解工作。坚持涉农案件快立、快审、快调、快判、快结,优先执行“五快一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加大对农村恶性刑事案件、破坏农业生产资料案件和坑农、害农案件的打击力度,以法律重拳为农村改革发展开辟康庄大道。

    2、坚持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维护公益发展大局相结合,在处理一些行政案件时,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

    3、在审理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与农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过程中,以调为主,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有力地化解纠纷矛盾,促进和睦和谐。

    4、慎重处理赡养、抚养、扶养等纠纷案件。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老年人和举证、质证能力不足或缺陷的诉讼当事人,强化办案法官的释明权,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积极有效的辩论,并定期回访案件当事人,考察生效判决文书的履行率。

    5、推行和谐执行,对暂时缺乏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在保障其住房、衣食的前提下,采取暂缓或分期执行,确保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涉农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由被动司法向主动服务转变,加强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村委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联系,建立健全涉农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拓展纠纷的解决渠道,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主体的力量和智慧,将各类涉农民事纠纷妥善处理在基层、处理在初始阶段,避免矛盾纠纷的积累和激化。

    1、建立“三调联运”机制,实现优势互补良性互动。

    首先是实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三调联动”。 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我们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邀请他们协助调解。在婚姻家庭案件方面,与司法和妇联部门联系,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方面,与司法和公安部门联系,在土地、房屋、相邻关系案件方面,与土地、建设部门联系。若需多个部门协调的,请求党委、人大、政府出面协调进行调解。我院法庭在强化诉讼调解机制同时,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良性互动。

    其次是实行申请调解、职权调解和人民陪审员的“三调联动”。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庭前或庭中及时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调解的,进入审理阶段后,我们针对案件不同情况,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依据职权耐心地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有关法律法规,阐明调解解决的好处,使当事人理智自愿地接受调解,最大限度地通过调解解决当事人的纷争。当事人对法官有抵触情绪的,注意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通过陪审员讲“情理”与法官讲“法理”相结合,促成案件的调解解决,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其三是庭前、庭中和庭后“三调联动”。针对不同的案件,我们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分别进行调解。在案件的受理应诉阶段,对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责任分明的简易案件,分别征询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解决纷争的意见,双方同意调解的,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对于案件复杂的,通过开庭查明事实、辩清是非后,提出调解建议,引导当事人尽可能调解解决;对于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特殊案件,在庭前、庭中尚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但存在调解结案可能的,先不盲目下判,在不影响审限的前提下,庭审后仍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调解期限,尽可能促成调解结案,确实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作出判决。

    2、完善巡回办案点,积极主动开展 “法庭立案”、“上门立案”及“节假日立案”活动。

    我院在立案大厅及我院所在四个基层法庭同时开展立案工作,便于当事人诉讼。在不设人民法庭的乡镇设立巡回审判庭,并统一做到“五有”,即有固定场所、有制式标牌、有开庭设施、有制度上墙、有诉讼指南资料。村级便民诉讼联系点在村委会也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联系人员,并有相关的导诉服务。公开“节假日立案”电话号码。对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孕妇、残疾人和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诉讼的案件根据需要实行上门立案。 同时,积极创新司法为民新举措,采取上门立案、诉讼便民联系卡等便民措施,全院统一式样、统一内容、统一制作便民诉讼联系卡片,并有各法庭人员的电话号码。印制《民事诉讼举证》、《民事诉讼风险提示》、《申请执行注意事项》等诉讼资料3000份,免费发放给所辖干部群众和当事人。

    3、坚持法庭驻庭办案。

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实行24小时驻庭值班,当事人和来访群众随时到庭,随时有法官接待。采取“走出去了解案情,坐下来调解纠纷,站起来握手言和”的工作方法,不断加强巡回办案力度。在农忙时节,固镇县法院注重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调查研究,院领导专门抽出时间到田间地头倾听农民心声,了解当前春耕生产的第一手信息,加强对涉农案件在审理尺度上的把握,确保依法妥善处理;开通涉农案件立案绿色通道,明确规定对影响春耕生产的涉农案件当日审查登记并优先排期开庭,及时和最大限度地提供法律服务,对春耕生产涉农案件的困难当事人,采取减、缓、免交诉讼费;优先快速审结涉农案件,明确要求对春耕期间涉农案件,优先从快审理,千方百计确保当事人诉求尽快得到解决;加大对涉农案件的执行力度,对春耕生产涉农案件中拖欠农民工资债务执行案件和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执行案件优先进行执行,对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义务的,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为法治新农村建设服务。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资源,采取业务庭室联系乡镇、干警挂钩社区、村委会的形式,按照“贴近农业、贴近农村、贴近农民”的要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全民法制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拓宽法律宣传渠道,增强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1、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巡回审理、就地开庭、以案释法、送法下乡等形式,扩大法律宣传范围、拓宽法律宣传渠道,倡导诚信的价值观念,维护良好的农村市场秩序。

    2、通过对效果较好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案件的宣传报道,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和家庭美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乡风文明建设。

    3、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对农民进行普法教育,发放普法知识材料,设置普法展板,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引导农村群众学会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如何打官司。

    (五)积极开展农村改革发展中相关问题的专项司法调研活动,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随着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新的矛盾和问题将不断出现,迫切需要发挥司法的作用。人民法院有责任和义务参与相关问题调查研究,制定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地方党委、政府决策服务。去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社会带来较大影响,对农村改革发展也带来了较大影响。反映在司法诉讼环节,就是劳务、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等案件呈上升态势。应对金融危机,中央提出了“三保”方针,即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司法工作如何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为“三保”提供有效的保障,人民法院责无旁贷。我们提出了四个“高度关注”,即高度关注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高度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高度关注民生保障情况、高度关注社会稳定情况。我院从今年开始,开展了到农村深入调研的活动,院领导带头走进农村、走进农民,密切关注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明确司法工作需要关注些什么,重点解决些什么,下一步应该注意些什么。

    二、基层法庭在保障农村稳定和谐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资源的缺乏制约服务三农工作。

随着社会转型,农村社会改革的步伐逐渐加快,这也使得涉农矛盾纠纷大量增加,而有限的审判资源无法服务到农村每个角落,一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化解,导致了一些“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固镇县法院的办案经费严重不足,难以为基层法庭配备优良的物质装备,也无法经常性地深入农村开展各种法制宣传,特别是人民法庭自开展巡回法庭服务以来,财政给付专项的巡回办案经费有一定的困难,巡回办案往往难以保证,导致农村地区诉讼难、寻求法律帮助难的总是依然存在。

   (二)农村法制不健全制约服务三农工作。

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及各级政府对农村扶持政策的落实,大量的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纠纷涌现,如土地承包、林权、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纠纷。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仍然存在有些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明确规定,如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纠纷等。

   (三)农村村民法制意识不强,制约服务三农工作。

大多数地区的农村村民,由于法制意识不强等原因,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要么怨天尤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要么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或者是采取“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如农村经常遇到的农民工追讨工资、种子问题、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不去寻找法律途径,反而去上访即属此类情况。

    三、人民法庭提高保障农村稳定和谐服务水平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涉农案件的审理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转包、征用、租赁农副产品购销等案件的审理,稳定农业生产关系和生产条件,保护各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保障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积极慎重地化解农村各类民间纠纷,尤其是房屋、宅基地使用,以及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纠纷等案件,维护农民之间和谐、和睦的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三是妥善处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纠纷,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依法快审、快结、快执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劳务纠纷和工伤赔偿纠纷等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二)进一步创新审判工作方式方法,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

一是突出重点,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加大力度审理和执行好农村借贷纠纷,农田通路、排水等相邻纠纷案件,尽快排除农村生产耕种中的障碍。二是加强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坚持对失足青少年进行回访和帮教,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农村地区未成年人权益的抚养费、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进一步优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依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享受教育的权利。三是树立“法律优先、参考政策”意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以党的农业农村工作政策精神为指导,结合民法基本原则公正、高效地裁决、解决各类涉农矛盾纠纷。

   (三)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及时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

    一是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程序简便、速度快捷、不伤和气、履行率高等优点,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案件代理人、当事人亲属的作用,把调解原则贯穿于庭前、庭审、庭后全过程,不拘形式与时间,建立双休日、夜间法庭,进行电话、面对面、背对背等多种方式调解,实现调解工作在调解理念、程序、时间和方法上的新突破,切实做到案结诉息。二是构建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由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部门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衔接,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解决纠纷方式的多元化。三是做好司法服务延伸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要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会以及有关涉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他们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此外,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还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坚持送法下乡,引导农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四)进一步优化农民诉讼环境,努力减轻农民诉累。

    当前农民由于受文化层次、法律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诉讼的程序、规则比较陌生,农民群众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为及时将农村纠纷引入法律解决的渠道,人民法院应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一是要便利诉讼。建立完善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制度等,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使当事人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好诉讼权利。二是要对弱势群体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目前农村地区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够健全,因疾病、天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贫困农民仍大量存在。对于这部分弱势群体,尤其是要求赡养的老人、请求抚育的孩子和追索报酬的农民,确有困难的,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真正让农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三是坚持下乡巡回办案。对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在农忙季节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灵活安排开庭时间,利用早中晚时间到案发地开庭、调查,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奔波,以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有效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

(文章来源:固镇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