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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按交强险理赔的法律依据
作者:王淑瑾   发布时间:2012-12-30 11:12:00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0年8月13日11时许,丁某无证驾驶未入户的两轮摩托车从某县仲兴乡驶往某市芦岭镇,当其由南向北行驶至仲兴乡秦庄土路弯道处左转弯时逆行,与由西向东行驶至弯道处右转弯秦某无证驾驶的未入户两轮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秦某、丁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丁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本起交通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丁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秦某因伤情较重,当日先后被送至其村卫生室、某县仲兴乡卫生院、某县医院、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秦胜江的伤情经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主要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其他诊断为右眼眶骨折、乙型糖尿病、高血压病。该院于2010年8月13日21时20分对秦胜江行手术名称为“右眼球穿孔伤修补术”,共住院治疗8天,在某县仲兴乡卫生院花去医疗费430.94元,在某县医院花去医疗费973.80元,在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花去医疗费3742.98元。出院后按医嘱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53.12元。秦某右眼因交通事故受伤致视力下降,经安徽固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等级构成八级伤残,秦某因申请伤残鉴定支付司法鉴定费用1000元。秦某诉至法院要求丁某赔偿医疗费5575.05元、误工费5400元、护理费640元、住院伙食补助及营养费160元、交通费432元、残疾赔偿金30000元(6年×5000元/年)、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合计60207.05元。丁某抗辩对发生本起交通事故有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交警部门未依法向其送达责任认定书,致使其丧失了对责任认定书异议的复核申请权。秦某要求赔偿数额过高,不同意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丁某在其车辆应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54410.84元赔偿责任。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故车辆属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依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该车辆所有人也是驾驶人丁某应在其应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秦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合法的经济损失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律及行政法规虽强制规定机动车应投保交强险,目的是为了让受伤的第三者能及时得到救助,但现实社会中属于机动车的摩托车大多数未投保交强险,如果均要求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在其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有时会导致同一起交通事故中责任小受伤轻的一方要承担比责任大受伤重的一方大得多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按照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较为合理。本案丁某自认有责任,虽对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丁某应对秦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我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是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也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在其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丁某自认自己对发生本起交通事故致秦某受伤有责任,在有责任的情况下,依照上述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无论丁某所负的是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对判决结果并不造成影响。丁某自认自己驾驶摩托车与秦某驾驶的两轮电动摩托车在道路上相撞,导致秦某的右眼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被撞伤的事实,且自认自己对发生本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丁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为其摩托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由于交强险的赔付只区分事故中是有责任还是无责任,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无论其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是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都应在其应当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法院审理认定秦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所花医疗费为5200.84元,未超出交强险有责赔付的限额1万元,其他几项合理费用总额也在有责赔付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之内,故第一种意见判决丁某应在其应当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秦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合法的经济损失的责任,符合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文章来源:固镇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