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熟悉案情的优势。充分利用基层调解组织机构,加大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力度。根据基层调解组织人员与当事人接触较多,与当事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对纠纷产生原因及背景有较深入了解,矛盾焦点抓得准,摸得透,由他们结合公序良俗进行劝导,更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纷争,提高调解成功率。
发挥当事人与其亲友及关系密切人员之间的情感优势。当事人作为社会个体,不可避免地要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实践中,有些当事人由于思想观念和知识结构的影响,容易情绪化和“认死理”,在利益取舍及处理方式上往往具有自私性,价值取向上具有单向性,不利于案件调解的情况,巧妙利用当事人可亲、可敬、可信的关系人,施加正面影响,配合法院做工作,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力促纠纷以和谐的方式得以解决。
发挥人民陪审员职业优势参与,增强调解的说服力。在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案件,双方当事人往往对责任认定、鉴定结论存在争议,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邀请行业内的权威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以其专业知识对技术性问题作出说明,使当事人更加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把握纷争焦点,更加合理地认知自身的权益与责任,从而增强司法调处的可能性。
发挥当事人信任诉讼代理人优势,增强调解的信服力。按照常理,当事人对自己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相对比较信任,对其意见心理上更容易接受,在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审判人员主动与诉讼代理人沟通,通过他们积极开展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之间主动协商和解,最大程度上握手言和。通过发挥多方优势,既化解了矛盾纠纷,又实现了“息纷止争,案结事了”。
(文章来源:固镇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