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夫妻离婚,受伤最重的往往是孩子。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的案件,在法官的劝说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姜某(女)于2000年与汪某(男)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3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生育一子,一家三口,过着幸福美满的生活。2008年1月,汪某外出打工,挣钱贴补家用。外面的世界充满诱惑,2009年汪某有了外遇,妻子姜某知道这件事情后,悲痛欲绝,一纸诉状起诉离婚。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孩子由姜某抚养,汪某每个月支付200元的抚养费。
离婚之后,汪某未曾看望孩子一眼,抚养费也未给付一分。2012年8月,姜某来到执行局,申请汪某支付抚养费1600元。承办法官了解到案情后,随即给远在外地的汪某打了个电话,汪某答应回来一趟。2012年10月,姜某、汪某与孩子聚到执行大厅。执行法官告知汪某:“虽然两人离婚了,但是小孩子是无辜的,爱情虽然不存在了,但父子亲情却是永远割不断的,现在不按期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劝导下,汪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即支付了1600元抚养费,至此,本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