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处于改革开放的推进深化时期,且整个社会不断加速转型时期,经济体制从计划向市场经济转轨,所有制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存的多元化转变,国家也由高度的统一的一元结构向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结构过渡。社会转型对我国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表现为对其宏观理论导向的选择上和其设计的价值定位上。价值定位对于明确如何去进行司法职权配置的走向以及相应制度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最关键的就是明确其价值导向,对其进行相对明确的价值定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过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由此可以明确我国优化司法职权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制度的整体现代化。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价值定位应顺应现代化司法制度的精神追求:公平、正义、权威。
公正,即公平正义,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主体到客体,内容、形式、实体、程序,均达到理想状态。公正是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在司法职权配置的过程中应把能否最大限度上实现司法公正,作为司法职权配置成效评估的首要标准。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应是司法职权配置的整体价值追求。
权威,指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司法权威是指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和裁判终局性,强制性的保障,使司法具有的力量和威望。权威是公正价值目标得以实现的保障,而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得力于制度本身设计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程度,也有赖于司法工作者整体素质的提高。司法权威的树立,在目前时期更具有时代的紧迫性,也说明了现阶段司法职权配置的建设中对司法权威的缺位。由此,我们应该从司法职权的配置中,在司法制度的建设中注意加强对司法权威的树立。公正权威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司法职权配置的的基本价值取向,司法职权的配置应当以追求司法制度整体的现代化为目标,充分考虑到公正、权威对司法职权配置的要求。积极稳妥的通过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不断的完善审判制度的运行,逐渐实现司法职权的科学合理的配置。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