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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土地使用权界址不明如何处理
作者:王淑瑾   发布时间:2012-12-31 19:32:41 打印 字号: | |

    (一)案情

     黄后廷与马万礼、马万顺、马晓磨、王桂华系固镇县原瓦疃乡大王村马油坊生产队毗邻居住的村民,该村组后因行政区划调整,改为固镇县湖沟镇旗王村马油坊组。马晓磨、王桂华系马万顺的儿子、儿媳,为同一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户主为马万顺。黄后廷的丈夫马万军与马万礼、马万顺系叔伯兄弟关系。1980年该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到户后,黄后廷、马万礼、马万顺三户各自承包的土地中均有一块地名为“路北”的相邻承包土地,黄后廷的“路北”承包地居中。位居黄后廷该块承包地的东邻开始为马万顺的哥哥马万好,后调整为马万顺,西邻为马万礼。颁发给上述三户的承包经营权证的顺序号及承包土地亩数分别为:马万顺证号为固字第15101039号,承包土地4.8亩;黄后廷证号为固字第15101040号,承包土地4.8亩;马万礼与其子马士锋的证号为固字第15101041号、第15101042号,承包土地9亩、2.4亩。1981年春,黄后廷、马万礼、马万顺三户先后在各自承包的“路北”地块土地中间偏南部建造住宅。黄后廷于1982年取得了所占用土地的宅基地使用证,该证记载宅基地东西宽15.25米,南北长5米,建筑面积76.25平方米;四至为东至马万好、西至马万礼(理)、南至沟、北至地;该证平面位置图还记载马万好搭黄后廷东山墙,使用黄后廷宅基地1.2米,马万好东山墙东丢1.45米巷道,有黄后廷1.2米土地;黄后廷山墙西丢0.6米宅基地,因马万礼与其关山用,马万礼西山墙西有黄后廷0.6米宅基地。1990年4月,黄后廷又取得了该宗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记载其使用土地的东西宽、南北长度与该户宅基地使用证上记载的一致,但上述两个使用证对该户与相邻东西两户的界址,即与相邻土地的具体使用范围标注不明确,只表述了东至马万好、西至马万礼。马万礼对自己建造在承包的“路北”土地上的房屋,至今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马万礼于1994年翻建该处房屋时,后于1995年8月取得了由固镇县瓦疃村镇建设土地管理所颁发的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记载其使用土地东西宽30米,南北长7.5米,建筑面积225平方米,东邻马万军、西邻马万杰、北至空地、南至何处未标注。马万顺对自己建造在承包的“路北”地块土地上的房屋,于1990年4月取得了该宗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记载其使用土地东西宽11.25米,南北长14.6米,用地面积164.2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76.4平方米,四至为东至马友坤、西至黄后廷、南至道路、北至空地,但马万顺至今未取得该宗土地宅基地使用证。1994年,马万顺在翻建该处房屋时,在所建房屋的东、西两侧各留下一巷道。

    另查,黄后廷因其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马万礼、马万顺两户多次发生纠纷,三方所在的村委会、镇政府相关部门也多次对此调解未果。黄后廷于2007年4月曾以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四至不明确等为由向固镇县湖沟镇人民政府申请确权,但未得到支持。    

    (二)审判

    固镇县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黄后廷陈述其宅基地东西宽度为15.5米,但其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均登记准许其使用宅基地的东西宽度为15.25米,故本院以登记准许其使用的宅基地东西宽度15.25米予以认定。由于黄后廷与马万礼、马万顺三户的住宅均建造在各自承包的“路北”地块土地范围内,每户的承包经营权证上只记载了各自承包土地的亩数、四邻名称,未具体标明该户承包土地的东西宽度,且三户均陈述该宗土地南北两头宽度不一,每户在“路北”地块的承包地又不止本案诉争的这一块土地,由此本院可以认定,黄后廷与马万礼、马万顺三户发生争议的“路北”地块承包土地各自使用的界址不明确。综上,本案属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而非侵权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现黄后廷与其东西相邻两方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在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由人民政府处理,该案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固镇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原审原告黄后廷的起诉。

    (三)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相邻三户因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址不明引发的纠纷,这在以农业为主的当地较为普遍。本案经法院四次审理,在案件主要事实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为何原一、二审及再审会作出三种不同的定案结论呢?

    作为再审一审的主审法官,笔者以为这主要源于不同的法官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不同造成的。结合我国农村的历史现状和目前实行的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方针,笔者认为对涉及农村土地问题只有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才能使当事人息诉服判。就本案而言,作为原审原告的黄后廷与作为原审被告的西邻马万礼、东邻马万顺、马晓磨、王桂华在均各自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情况下,由于每户的承包经营权证上只记载了各自承包土地的亩数、四邻名称,并未具体标明各户承包土地的东西宽度和界限,且三户均陈述该宗土地的南北两头宽度不一,每户在“路北”的承包地又不止本案诉争的这一块土地,尽管黄后廷于1982年就取得了其所占用土地建房的宅基地使用证,后又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法院据此可以就三户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作出判决,但由于本案诉争的宅基地使用权座落在各自承包的东西宽度和界限均不明确的土地范围之内,事实证明原一审法院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先作出判决,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三户的纠纷。本案只有经过人民政府确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户的土地纠纷。综上,本案属各方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而非侵权纠纷,在三户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处理,该案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文章来源:固镇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