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诉与张某离婚一案中,牵涉到一笔5万元的贷款问题双方纠缠不清。原来,此笔贷款是因黄某出交通事故自已负主责并且受伤,因无钱治伤和赔款,向银行贷款5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自已治伤,另3万元用于赔款。现双方因感情问题,黄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庭审中双方对此笔贷款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各执已见,黄某主张此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自已出事故所贷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而张某则主张此是黄某个人事故责任贷款,所贷款并非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所用,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黄某个人债务。
【评析】:
合议庭在审理后,对此笔债务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认识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此笔贷款并非家庭生活所用或夫妻共用,而是黄某因个人责任治伤、赔款所用,应为黄某的个人债务。
一种观点认为,此债务中用于治伤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赔款的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一方不论因何因所伤或病,相互之间都有相互扶助,相互照顾和关爱的义务,一方因伤或病需要治疗而又没钱时,另一方应当出钱为其救治,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就是从道义上来讲也是应当的;关于赔款部分,此是一种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是责任人的个人责任,因此后果而贷款,应为个人债务。
一种观点认为,此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有相互扶助和扶养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不论任何一方出现事故,另一方应当然地负有帮助和扶助的义务,本案中黄某的侵权行为必竟不是其主观上的故意而为,所以,对其因过失致你伤害而贷款赔偿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用于自己治伤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则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因为,作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和扶助的义务,这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生病或受伤,另一方都负有帮助救治的义务,所以,本案黄某在受伤无钱治疗的情况下而贷款治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之所以说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是因为它是一种过错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债务,这与黄某的人身不可分,侵权人是黄某与非张某,受害人索赔也只能向黄某主张,无权向张某主张,所以该部分债务不应为共同债务,如果说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受害人应该就享有向张某索赔的权利,但这从法律上来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文章来源:禹会法院网)